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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予琦、周敏在法庭受審。
11月7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民生證券副總裁、臨策鐵路監事郭予琦夫婦伙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挪用公款2000萬元一案,本案是南陽中院審理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經濟犯罪案件,南陽市人民檢察院首次以附帶民事原告的身份,代表國家向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人郭予琦家住北京市海淀區,博士研究生學歷,1998年5月至今,先後擔任黃河證券南陽營業部經理、黃河證券總裁辦主任、民生證券副總裁、副董事長,臨策鐵路監事。其妻周敏,碩士研究生學歷,2000年曾先後擔任原南陽市人民銀行下屬實體(後改制為私人公司)金店經理,並擔任南陽寶通錢幣公司董事長、企業法人、科容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北京京都潤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郭予琦為投資銀廣夏股票,與銀廣夏財務總監丁某達成協議,由郭予琦、周敏出資,丁某負責提供交易信息或操盤交易。為解決購買股票資金,郭予琦、周敏與時任南陽市商業銀行副行長的郭予琦三哥郭予傑商議由郭予傑負責籌資,合伙投資經營股票。
2000年11月9日,在郭予傑的安排下,南陽市商業銀行相關人員違反貸款審批程序和擔保規定,讓周敏以南陽寶通錢幣公司的名義,從南陽商行下屬華潤支行貸款2千萬元全部用於購買銀廣夏的股票炒股。
2001年下半年,銀廣夏股票開始暴跌。2007年5月,郭予琦、周敏將其持有的銀廣夏股票全部賣出,僅收回1107263.27元,並將收回的這筆款項用於個人購買股票、投資期貨、償還個人貸款和交付房產首付款及其他個人消費。
2002年,南陽市商業銀行華潤支行借給寶通錢幣公司的二千萬元被南陽商行檢查時發現,貸款支行催郭予傑、郭予琦、周敏還款。郭予傑讓郭予琦想辦法先把貸款還上應付檢查,待檢查過去再從商行協調資金歸還。郭予琦通過關系,由河南信心藥業從廣發銀行貸款二千萬元借給郭予琦,歸還了寶通錢幣公司在華潤支行的貸款本金。
在廣發銀行貸款將到期時,郭予琦曾催促郭予傑想辦法還這筆借款,郭予傑於2002年7月5日未經貸款委員會審批,隱瞞事實真相,私自決定商行拆借二千萬元給建西支行,安排由華銀公司以南陽金凱悅基建資金名義從建西支行貸款二千萬元,並將該款直接還給河南信心藥業。
為了隱瞞用於歸還借款的二千萬元貸款,郭予傑又安排商行下屬的南陽華銀投資服務公司以金凱悅基建資金的名義,從建西支行貸款,將所借的二千萬元貸款計入金凱悅大樓工程款內。2006年南陽市政府研究處置金凱悅基建貸款時,發現該二千萬元沒有用於金凱悅大樓建設,南陽商行決定讓郭予傑負責查清此款的去向並負責追回,郭予傑明知該款去向卻沒如實匯報,也沒有催促郭予琦、周敏還款,並於2007年春節前,持旅游簽證赴加拿大至今未歸。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郭予琦、周敏伙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貸款的程序和擔保的規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二千萬元用於個人投資股票進行營利活動;郭予琦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虛構事實騙取貸款用於歸還寶通錢幣公司的借款,致使商行及下屬支行帳面上顯示不出寶通錢幣公司的貸款,其虛假平帳行為導致債權債務消失,且沒有歸還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被告人郭予琦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敏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代表國家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郭予琦夫婦連帶償還南陽市商業銀行被挪用資金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31381673.61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