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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古稀老人到銀行取錢時剛好趕上下班時間,就在其走出大門時,被銀行正在下降的卷簾門碰傷,於是雙方為賠償問題對簿公堂。兩審之後,法院認為,銀行方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負主要責任,受傷老人未盡到基本注意義務,可適當減輕銀行責任。由此,法院判決銀行方賠償受傷老人醫療費1200餘元。
去年12月25日下午,家住本市塘沽區的李大爺到某銀行塘沽分行的一家支行取錢。此時,正值該支行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工作人員將大門口的卷簾門下降時,無意碰傷了正欲向外走的李大爺。隨後的兩個多月間,李大爺先後到多家醫院就醫,自行支付醫療費1300餘元,銀行方為其支付醫療費1600餘元。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李大爺遂提起訴訟,要求上述某銀行塘沽分行賠償醫療費,並要求保留該分行給予其繼續治療醫療費賠償的權利。
被告分行提出,其已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所受傷害與其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同意原告訴求。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李大爺到被告分行下屬支行辦理業務,被告應當依法保障李大爺的合法權益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事發時,該分行下屬支行營業時間雖已截止,但通過錄像可以看到,仍有儲戶進出辦理存儲業務,所以該支行此時將大門口卷簾門下降的方法欠妥。支行工作人員雖在營業場所內在卷簾門下降時進行疏導,但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李大爺人身遭受損害,所以被告應對李大爺的損害負主要責任。同時,李大爺在辦理完業務向外走時,支行的卷簾門已徐徐下降,走在李大爺前面和同時從外面走進大廳的人員已采取俯身通過的方式進出,李大爺沒有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以致撞到卷簾門,故可適當減輕被告責任。綜上,李大爺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的訴求應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給予繼續治療醫療費賠償的權利,因未提供證據證實,可待醫療費實際發生時憑醫囑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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