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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就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犯非法集會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邱土改、梁管社的上訴,維持原判。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張建榮犯非法集會罪一案,於2008年8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原審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判決認定:西安市三環路建設、中銀萬泰房地產開發項目和用地經政府批准,灞橋區席王街道辦事處梁家街村的土地被征用。2006年4月起,該村的房屋被拆遷。部分村民對賠償標准、拆遷范圍和安置方案等問題不滿,推選邱土改、梁管社、張建榮等人為村民代表。邱土改、梁管社、張建榮組織、策劃梁家街村村民多次到省、市、區政府集會上訪,還曾多次去過北京。2007年2月13日,西安市灞橋區聯席會議辦公室答復,梁家街村村民反映的問題不存在。此前,市政府相關部門也分別對其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答復。邱土改、梁管社、張建榮等人對答復不滿,煽動、組織村民繼續以集會的方式進行上訪,並稱人越多政府越重視。他們決定集會的時間和地點後,就分頭通知散居在附近的村民,還決定集會時打橫幅,並確定了橫幅的內容。張建榮制作、書寫橫幅,並負責帶到集會場所。他們的行為未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張建榮在其代表村民所反映的問題被答復後,仍感不滿,但未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反而多次組織、策劃百餘名村民集會,且未依法到公安機關進行申請並獲得許可。經公安機關依法勸散,集會人員拒不離開,長時間滯留、聚集在陝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政府的大門附近和信訪接待室外,致車輛行人出入受阻、秩序混亂,嚴重破壞了黨政機關的辦公秩序和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集會罪,應依法懲處。依法以非法集會罪,判處邱土改有期徒刑4年;梁管社有期徒刑3年;張建榮有期徒刑1年。
一審判決後,邱土改、梁管社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對邱土改、梁管社分別提出他們是正常上訪,不是非法集會,沒有圍堵黨政機關的大門,其行為不構成非法集會罪之上訴理由,經查,法院掌握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充分說明邱土改、梁管社的行為符合非法集會罪的構成要件,應以非法集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昨天上午,市中院依法對本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邱土改、梁管社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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