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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青年搶了女老板的手機,理發師陸作樹聽到呼喊後,騎車追趕作案男青年。在將要追上時,陸作樹摔倒在地,左膝部位被摔成粉碎性骨折。事發後,作案青年以『自己與陸作樹無任何身體接觸,陸作樹的受傷與其無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近日,該案在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由作案男青年賠償陸作樹各項損失3.6萬元。法官表示,雖然未有身體接觸,但作案青年對陸作樹構成廣義侵權。
受傷的人名叫陸作樹,今年45歲,是一家理發店的老板。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了當時摔傷的情況。事情發生在今年6月5日下午。當時因事外出的陸作樹,在辦完事之後返回自己的理發店。剛到門口,他聽到旁邊通訊店女老板汪某高喊:『抓壞人啊,有人搶我的手機了!』話音剛落,一名男子從陸作樹面前飛快閃過。陸作樹當時沒來得及多想,急忙騎車追趕搶奪手機的男子。
就在陸作樹將要追上男青年時,他騎的自行車一滑,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就在此時,汪某和其他群眾追上前去將男青年抓獲。
被送到醫院後,陸作樹被診斷為『左腿脛骨粉碎性骨折,半月板損傷』。治療期間,先後共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3萬餘元。案發後,作案男青年被拘留。陸作樹的行為也被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但是,誰來對自己受的傷負責呢?陸作樹將作案青年告上法庭,同時將女老板汪某列為第三人,要求他們賠償自己的損失。
日前,紅橋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作案青年表示,自己與陸作樹無身體接觸,陸作樹的受傷與其無因果關系,所以他不應賠償。
-法官說法:
這是廣義的侵權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作案青年雖與陸作樹無任何身體接觸,但陸作樹是在追捕男青年時摔倒受傷的。如果沒有這個前提,陸作樹就不會受傷。因此,應對本案中的侵權人作廣義的理解。也就是說,作案青年在與追捕人員無任何身體接觸的情況下,侵害公共秩序造成追捕人員受傷時,也應認定其為侵權人,並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作案青年賠償了陸作樹各項損失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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