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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買了,產權證卻拿不到手。河西區梅江天瀟園小區45戶業主狀告開發商,索要產權證。此案近日終審結案,開發商天津順馳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馳公司)須在30日內為45名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賠償違約金。
案情三年沒辦證
2003年12月27日,這45戶購房者與順馳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順馳公司)須在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後,甲方應在180日內協助乙方(買房人)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甲方未按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未在約定期限內協助乙方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0.0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眾買主按照約定期限交付了房款,順馳公司2005年5月31日交房,但遲遲未按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買主拿不到產權證,於是到法院起訴,要求順馳公司在30日內協助其辦結所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以購房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准支付違約金。
一審60日內辦理
一審法院認定了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認為順馳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鑒於雙方合同對違約金有明確約定,故被告應按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付原告違約金。因涉及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批,被告現尚不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條件,故被告應在具備辦理條件後的合理期限內為原告辦理此項登記。
一審法院判決:自原告45人所購房屋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條件之日起30日內,被告負責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自原告所購房屋辦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起60日內,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自判決生效起5日內,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
終審30日內辦結
一審判決後,45戶業主一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順馳公司在30日內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同時,給付自2006年1月1日至辦完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日止的違約金。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只有一項有異,即關於順馳公司尚不具備辦理訴爭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原因,順馳公司沒有向法院說明,也沒有提供系政策原因的相關證據。
因此,市二中院終審判定,順馳公司除給付違約金外,還要在30日內為45戶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逾期不辦理,順馳公司要以訴爭房屋總價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逾期貸款利率向這45戶業主支付延遲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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