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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男女同居時生下一個男孩。二人分手後,男方一直未給付兒子撫養費。日前,7歲的孩子將生父告上法庭。近日,兩審法院經審理後,判令男方給付孩子撫養費。法律人士表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婦女翟某與比她大2歲的男子洪某,於1999年12月開始同居。2年之後,翟某生下男孩小立(化名)。但當小立4歲的時候,因與洪某感情不和,翟某帶著小立離開了同居之處。之後,雙方一直分居,而且洪某一直未給付小立撫養費。
為了找洪某要撫養費,今年夏天,小立將父親告上了法庭。小立在訴狀中寫明:『原告系洪某之子,母親翟某與洪某共同生活期間生下原告。母親與洪某分居後,洪某一直未給付過撫育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洪某每月給付其撫育費500元,並給付拖欠的從2005年11月至今的撫育費1.5萬元。』
針對兒子的訴訟請求,洪某表示,自己願意承擔撫育責任,但結合自己的經濟和生活狀況,每月只能給付100元,而且不願意支付以前拖欠的撫育費。因為,當初翟某帶著小立席卷家中所有財產後離去,他現在沒有能力支付1.5萬元。而且,他認為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的撫育費,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他還說,自己這麼長時間見不到小立,也無法給付撫育費,所以責任在翟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某系小立生父,其對小立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現小立起訴要求洪某給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考慮洪某的收入情況,酌定其每月給付小立撫養費260元。對於小立要求洪某補付自2005年11月至今的撫養費1.5萬元一節,庭審中洪某認為部分已超時效,符合法律規定,故法院對小立主張的2005年11月至2006年5月的撫養費不予支持。考慮到洪某的實際情況,對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的撫養費,酌情考慮每月為200元,共計5000元。
一審宣判之後,洪某不服,提出上訴。但二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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