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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龍案即將進入二審階段,今天上午對於周正龍兩大罪名多名律師進行了現場討論,稱其兩大罪名不成立。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周正龍周老虎的事件已經到了二審刑事開庭的階段,11月17號這個案件將要開庭,今天搜狐新聞和法律顧問網邀請到了幾位律師嘉賓一起來討論這個案件。我向大家介紹一下幾位律師嘉賓: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專職資深律師母樹峰
無黨派人士,北京周世鋒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博士周世鋒
北京市博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高級律師劉忠誠
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部負責人、首席律師胡貴雲
周正龍拍虎照的事情已經沸沸揚揚,下周一將要開庭了。
今天請大家在一起談論這個事情,首先我先把一審公訴機關指控周正龍的內容給大家念一下,再把一審裁決的部分內容給大家念了以後,大家可以各抒己見發表自己的觀點。
公訴機關在指控周正龍的時候,有兩項罪名,第一項是詐騙罪,第二項是非法持有彈藥醉。被告人周正龍用老虎畫拍攝假老虎照片,陝西省林業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同時獎勵周正龍現金兩萬元。對於周正龍犯有非法持有彈藥罪,公訴機關認為,是2008年5月18日公安機關對周正龍的住宅依法進行搜查過程中,從其住處發現子彈93發,經技術鑒定為軍用子彈。這個案件大家非常關注,也知道這個案件在一審的進程中有控辯雙方的激烈辯論。最後,法庭判決認為,周正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拍攝華南虎照片的方法虛構發現華南虎的實施,騙取林業部門獎金,被告人周正龍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其詐騙所得應返還,軍用子彈應沒收。根據這些判處周正龍兩年六個月,所有的律師朋友們一旦聽到這個判決之後,大家心裡的想法都是非常多。有幾個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其中第一個就是詐騙罪,這個人做了什麼樣的事情和什麼樣的行為纔能構成詐騙罪?一不小心成為刑罰的對象,大家也會非常擔心。別人做錯了事情會不會也構成詐騙罪。還有非法持有槍支罪,這個概念大家非常陌生,很少見到。這種案例也不太多。大家可以首先就詐騙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如果辦過的,大家可以提一下理解,如果對這兩個罪名有研究,我們今天也可以做一個特別的探討。
周世鋒: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我國刑法128條規定的罪名,2001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司法解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若乾法律問題的解釋。在這個解釋中,非法持有,就是本案中的彈藥是不符合配備槍支彈藥的條件,而違反國家槍支彈藥的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構成犯罪。這裡是擅自,就本案中,周正龍作為華南虎調查隊的向導,是華南虎調查隊為了讓他自衛,給他配備了一些彈藥,他自己本身又是獵人。在這種情況下,他不是擅自持有,他是上面給他的。華南虎調查隊撤走以後,也並沒有向他要,也並沒有說不再來了。這種彈藥無非是暫時的放在他這裡。
主持人:您認為這是暫時的放在他這裡?
周世鋒:對。
主持人:那他就應當放嗎?要是應該放的話,是不是應當有什麼手續?
周世鋒:那是華南虎調查隊的問題。對於周正龍這個普通的山區的農民,他不應該有這樣的義務。不應該有跟他要手續的義務。華南虎調查隊有出具手續的責任,有要回彈藥的責任。而周正龍沒有這個義務。
劉忠誠:二審的律師跟我打電話溝通了一下,93發子彈分成幾部分,有一部分是60年代民兵訓練的子彈留在他家裡。第二,周正龍以前有持槍證,他是獵人,他在當地購買了一部分子彈,這一部分也是60年代的子彈。還有一部分就是有一部分是省調查隊到山裡面以後配備的子彈。現在這93發子彈是這樣的構成部分。我從二審律師那裡了解,93發子彈裡面有一部分子彈是不是能用。從網上公布的材料裡面,有技術子彈是軍用子彈。從整個材料裡面能夠看出來,這93發子彈中能夠使用,60、70年代,一部分是民兵訓練子彈,還有一部分是自己購買的,能不能使用,公安機關都有義務來查明。
周世鋒:2001年9月份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司法解釋以後,是5月份頒布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這個司法解釋太左,打擊面太大。於9月份頒布了一個通知,這個通知上說,在司法解釋頒布以前,2001年5月16號生效以前制造、販賣、運輸槍支彈藥行為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在司法解釋頒布以後,又制造非法運輸買賣槍支彈藥的,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也可以免除或從輕處罰。這也是一個形勢政策。現在我們國家刑法不宜與用得太多,刑法的目的是懲治少數人,教育大多數人,而不是打擊大多數,保護少數人。動不動都是犯罪,誰來維護社會秩序呢?誰來推動社會的發展呢?
主持人:我來總結一下我剛纔理解的話,您認為,首先如果他持有了,經過教育,還是要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機會。或者說持有彈藥的這些人給他一個機會,如果他悔改了,並且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後果,我認為這個話需要斟酌,我們先說,只要經過教育,這個人發自內心的願意悔改,主動把彈藥交出來,就不應當構成犯罪。從主觀態度上,首先要對公眾有可能會被界定為犯罪的情況盡量減少他接受犯罪處罰的機會。這樣盡量少動用刑法資源來處理社會中不和諧的因素。
第二點,剛纔我認為你們兩個人談到的持有問題,持有會涉及到合法性。剛纔都談到了是有虎調隊留下來的子彈,委托周正龍代為保管。還有原來遺留下來的子彈,這些子彈是遺留下來的,功能可能已經喪失了彈藥的功能。
劉忠誠:如果六七十年代的子彈已經喪失了子彈的殺傷力,就不具備社會危害性。我認為,在二審的時候,二審的律師和法院都有必要查定這個方面,做一個鑒定,如果沒有殺傷力,這部分就不應該列進去。每一發子彈與數量有一定的關系。
主持人:即使他持有了這麼多子彈,我們還要區分是不是構成犯罪。不可以使用的您認為不構成持有彈藥?
劉忠誠:對。還有一部分是調查隊的子彈也應該從中去掉。因為這一部分周正龍作為省調查隊,他從調查隊持有的子彈肯定是合法的。他不應該把這部分數量算在裡面。而且最重要的一部分,這個案件中,周正龍沒有槍,擁有這部分子彈的時候,他對社會不構成危害性,沒有社會的危害性,從違法犯罪的角度來講,就不應該定成那樣。
周世鋒:從社會層面來講,如果等周正龍非法持有彈藥罪,容易給人產生一種誤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個罪加不成,就給加那個罪。在現實社會中就有這樣的問題,想治一個人,這個罪不成,把幾百年前的罪都找出來。還容易給人一種誤解,假如說它是誤解,很容易給人一種這樣的誤解,周正龍一個人不擔起來是你一個人照的虎嗎?你家有私藏的彈藥我要好好懲你,如果你一個人擔起來,我就給你判得很輕。
胡貴雲:有一部分彈藥是他作為獵人的時候買的。這部分應該不算在裡面,應該是他合法的獲取。法律沒有規定我不做獵人我的子彈就可以還回去。
主持人:如果你的槍支要上交上去的時候,應該把配套的具有殺傷力的彈藥一起交上去。在司法解釋上我們都沒有發現是過期的彈藥還是有效的彈藥。剛纔劉律師談到,彈藥過期了不具有殺傷力了,不應該算作刑法上有效的彈藥。這是一個空白,這是法律有待於完善的地方。
周世鋒:這是犯罪對象的問題,彈藥必須是不能用的,要是這樣往下分解,彈藥分解成幾個部分,加起來還是彈藥。
劉忠誠:我把我的觀點告訴二審辯護律師,我說我要是二審律師我肯定要請二審法院給我查清楚,三批子彈每一批是多少。他告訴我這部分子彈是鏽跡斑斑,這時候就不應該定罪。我們定非法持有彈藥罪肯定是能夠使用的,不能使用的肯定沒有危害性,你為什麼定人家罪?除非法律規定,沒有效的子彈你持有了也是犯罪。
主持人:剛纔幾個律師都提出來非常好的意見。
母樹峰:非法持有彈藥罪我再補充幾點。關鍵這個罪的定罪是持有彈藥罪,就是在持有上。持有剛纔周律師已經說了,法律明確規定,持有就是允許符合配備條件的人纔稱之為合法持有。如果不具備這個條件就是非法持有。在周正龍持有的期間,93發子彈分為三種情況,周正龍的三批93發子彈的來源都是從合法渠道來的。一個是在民兵的時候出現的,他經過審批,具備條件纔配備的。另外一個是做獵人的時候,他有配備條件。第三種就是在這一次作為向導的時候,作為考察隊的其中一員,每個人配備的,他也具備了合法的配備條件。所以,周正龍取得子彈的來源,他不屬於非法持有。雖然根據國家規定,這個子彈在個人,你不能自己保管,但是前一部分,六七十年代周正龍持有子彈,按國家規定,他不用了應當返還,交給國家,但是他沒有交給國家。但是周正龍目前的使用狀況,他沒有槍支,他只是保存那些子彈。所以,他保存子彈,實際上沒有使用價值,他沒有辦法使用。所以,這個子彈的保存對社會來說不具有危害。包括最後他作為向導取得的子彈。因為考察隊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資料宣布是考察隊結束。是不是還需要周正龍作為向導繼續考察,沒有宣布結束,在沒有結束之前,周正龍作為考察隊配備的子彈,仍然可以持有。也沒有接到通知他必須交上去,沒有宣布這次考察結束。所以我認為周正龍持有彈藥是合法的,不是違法的。但是從法律規定上來說,在配備的條件上是合法的。但是六七十年代應該交沒有交的,這也不構成犯罪,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如果說經過有關部門經過核對確認是事實,他存有子彈,應該向國家繳納,經通知,他如果執意不交的話,這是故意非法持有,就是犯罪。但是沒有人通知,他沒有交,這個情節是非常輕微的。所以違法是存在的,但是情節輕微,從刑法來說,不應該以犯罪為主,應當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
主持人:子彈的來源是合法的,部分持有是不合法的,部分持有是符合法律的。是這個意思嗎?
母樹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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