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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晚,十堰巡警機動隊大隊長楊少敏和戰友駕車經過十堰東岳路時,路遇另一輛小轎車,雙方在誰應讓路的問題上發生爭執,打斗中,楊少敏被毆致死。
昨日,該案在十堰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案起於誰該倒車
據檢方指控,3月31日晚,被告人張榮萍、張榮輝、陶海波、王鷹、夏志勇、奚麟等人,在東岳路一飯店吃飯。飯後,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女員工張榮萍,去開自己停在『春華苑小區』門口的轎車。
這時,十堰巡警機動隊大隊長楊少敏(歿年44歲)與王大書等人,分乘兩臺轎車准備到『春華苑小區』附近停車。當楊少敏駕車與張榮萍迎面相遇,因道路狹窄,無法錯車。雙方停車後,張榮萍與王大書、楊少敏為誰應該倒車的事發生爭執。
爭執中,王大書將張榮萍的車鑰匙扔掉。
陶海波等人見狀,遂上前與楊、王發生爭執。此時,張榮輝、夏志勇、王鷹等人也來到堵車現場,夏上前找王大書理論,張榮萍、張榮輝、王鷹均上前推搡王大書、楊少敏二人。
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在眾人推搡過程中,王大書與夏志勇互相用拳擊打對方,楊少敏也參與其中。後雙方分開。
一方搬來『救兵』
陶海波、張榮輝認為對方人多,怕吃虧,遂給一個叫楊曉華的打電話。
正在酒吧唱歌的楊曉華,遂邀集同在包廂內的李東輝、奚麟、徐青松等人,欲到案發現場報復。
因恐人手不夠,楊曉華又找到被告人張俊,要張帶人一同去打架。在樓下,楊曉華問張俊『有家伙沒?』張俊說『有』,並將一把折疊刀亮出來。
隨後,楊曉華、徐青松各駕車帶人趕至現場,楊曉華從其車內副駕駛車門儲物盒拿出一把『藏刀』,張俊攜帶一把折疊刀和張霖、被告人李東輝前往事發地點,並和等候在此的陶海波等會合。
會合後,楊曉華問陶:『帶家伙沒有?』陶回答『沒有』,楊隨即將『藏刀』交給陶海波,並稱自己還有一把『囊子』(土語,指短刀具)。楊曉華等人與張榮萍等人見面後,張俊遂和陶海波衝至楊少敏面前,楊曉華、李東輝隨後一起圍住楊少敏。張俊率先用拳擊打楊少敏,並用折疊刀朝楊的右大腿部刺了一刀,陶海波用腳朝楊少敏腿部踢了兩腳,並用藏刀朝楊的頭部左側猛擊一下(後經法醫鑒定:楊少敏『系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重型顱腦損傷後腦機能障礙死亡』),楊遂倒地。陶海波再次用藏刀朝倒地後的楊少敏頭部擊打,楊曉華、李東輝此時也對楊少敏進行踢打。
逃跑途中紛紛落網
隨後楊曉華見楊少敏倒地不動,感覺事態嚴重,遂喊:『快跑』。此時,夏志勇、張榮萍、張榮輝、王鷹等人又上前用腳踢打倒地後的楊少敏。
十堰警方接到群眾報警後,將張榮萍、張榮輝、王鷹三人現場抓獲。
4月1日,楊曉華和李東輝在武漢被抓獲;4月2日,逃竄至江西九江市的陶海波被抓獲。
案發後,張俊在家人和其女友的勸說下,於4月10日在湛江投案自首;夏志勇、徐青松分別於4月1日、4月6日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曉華、陶海波、張榮輝相互邀約,並由楊曉華邀約他人和提供作案凶器,張俊、張榮萍、夏志勇、李東輝、王鷹或受邀約,或在現場,致被害人楊少敏死亡。徐青松雖不在現場,但駕車接應,並駕車送同案犯逃跑,系幫助犯。上述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曉華、陶海波、張榮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從重處罰。張俊、張榮萍等被列為從犯。
整個庭審持續了一整天,法庭將擇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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