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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之後
國家發改委14日宣布,從明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暫住證(卡)工本費、新資源食品申請審評費等。此舉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各方聲音
行政收費應納入法律規制當中
魏文彪
我國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總量大、收費項目多、收費隨意性強和不夠透明,這不僅加重了企業與社會經濟負擔,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眾的生活水平與質量。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於減輕企業、社會與民眾負擔,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與必要性。
也需看到,盡管此次國家發改委宣布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但這種通過行政命令取消或停止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做法,難以對遏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亂象起到治本作用。顯而易見的是,此次取消或停止了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不意味著以後行政事業性收費就必定不會反彈。何況這種經由行政命令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路徑,還因缺乏來自法律的剛性規制,不排除會有部分地方政府對上級命令與要求陽奉陰違的可能性。
從理論上說,既然法律已規定了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的稅種,政府就不應再在法外向民眾收取其他費用。即便按照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所說的,實行行政執法『零收費』目前還不現實,但是依法收費,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法律的規制當中,卻既有必要性又有現實可行性。這一則是因為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制定法律,二則是唯有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法律規制當中,纔能在法律框架下將不合法、不合理收費對企業與民眾利益的侵損降至最低。
從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權益,建設現代法治社會、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出發,《行政收費法》的制定與出臺都應盡可能快地被提上議事日程。
取消之後要『兩手抓』
羅瑞明
取消或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謂是多年以來力度最大的一次,這一舉措有利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減輕企業和群眾的負擔。
取消或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公眾來說是好事,可是對於地方財政來說卻是一個損失,尤其是對於收費部門更難以適應,該收的費不能收了,由此福利就要減少,每個月工資外收入就要打折扣,部門的優勢就體現不出來。這就難免使一些部門變相收取其他費用,開闢新的收費渠道。
要保證取消或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收到實效,首先,要保障服務機構正常的開支,財政對於確有困難的部門和單位予以貼補,不能因經費問題影響正常的工作;其次,單位和部門的服務不能降低,取消收費與不取消前應一個樣,不能因為取消了收費而降低了服務質量,更不能該辦的事不辦;再則,應該采取多種形式,監督落實是否到位,如采取暗訪,建立辦事人員登記表,定期聽取公眾的意見等。更重要的是從收費總項目,收費總額上進行把關,對於貫徹不力或巧立名目亂收費的責任人應予以嚴厲的查處。唯有措施到位,纔能使指令落到實處。
取消或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利於老百姓的大好事,這也是一項民生工程,因而,有關部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擔負起責任,不僅要一手抓取消或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而還要抓預防,『兩手抓』纔能使中央的政策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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