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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買下某網絡公司軟件,建設物流信息服務網,客戶注冊並交納一定費用後,可享受網站各種配貨信息服務。網站運行兩年後,劉女士發現本市另一家物流網站公開對自家的配貨信息進行宣傳轉發,並造成大量客戶流失。劉女士以侵犯商業秘密,存在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該網絡公司告上法庭。本市一中院審理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轉發劉女士物流信息網的信息;並賠償劉女士經濟損失20萬元。
原告劉女士訴稱,2000年8月,其本人設立了某空車配貨信息服務網站,為客戶發布有償物流信息。客戶需每年支付服務費人民幣800~1000元。為防他人盜用信息,其本人於2002年6月、2004年8月對發布的信息進行了加密處理。被告網絡有限公司所開的網站從2002年9月起,轉發自家網站上的全部信息,導致大量客戶群流失,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劉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網絡公司停止轉發有償信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人民幣7萬元。
被告網絡公司辯稱,自己是一家集軟件開發、配貨信息業務為一體的公司,與劉女士確屬競爭對手。劉女士所稱的信息因為是公開的,所以並非商業秘密。劉女士自身沒有軟件開發能力,利用的是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的軟件進行配貨服務,因為劉女士違約,不再向該信息公司支付服務費,雙方終止了合同。該信息公司找到被告,將劉女士的客戶信息告知被告,由被告接替劉女士的工作。劉女士看到市場損失大,又向信息公司提出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信息公司又維持了與兩家公司合作的狀況。綜上,劉女士的起訴無理無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去年3月,劉女士委托天津市某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分別對146條信息進行了比對鑒定。鑒定結論為,被告接收的網絡信息與劉女士的網絡物流信息具有相同內容。在具有相同內容的物流信息中,被告物流信息的接收時間滯後於劉女士物流信息的接收時間2秒至54秒。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經營中非法利用他人經營信息獲取利益,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亦即屬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劉女士物流信息網的建立是基於向有關公司購買軟件的事實之上的,用戶只有向劉女士交付了使用費,通過劉女士安裝的解密裝置纔可以取得物流信息網的物流信息。劉女士的物流信息屬於信息商品,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被告公司在未經劉女士允許,未向劉女士支付費用的情況下,轉發網上的物流信息,提高了被告公司的商業信譽,同時也是對劉女士企業商業信譽的貶低,使其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被告公司應承擔賠償劉女士經濟損失的責任。關於賠償損失數額計算的問題,因為劉女士的證據不能證明損失的數額,劉女士也並未提供被告公司獲利的證據,法院將根據被告公司侵權的時間、程度及劉女士的合理開支等綜合因素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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