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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客戶到銀行提取3萬元存款時,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員給了他4萬元。事後,銀行提起訴訟,要求該客戶返還不當得利款1萬元。近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認定取款客戶屬不當得利,並判令其返還銀行1萬元人民幣。
一審駁回
某銀行訴稱,事發當日,男子劉某到銀行提取存款,由於銀行工作人員失誤,多付給劉某1萬元。銀行認為,劉某多得1萬元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他現在拒不退還,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1萬元人民幣。而劉某卻表示,他沒有多提走1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銀行提供了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依據監控錄像所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人員解釋:『雖從單幀照片上看不出是4把,但從連續播放的過程中可以確認是4把。』同時認為:『我們鑒定結論需專業機器設備,若需要看具體的幾幀照片我們可以提供。』
但一審法院認為,依常理,連續播放,人的視覺誤差會加大,而這種感覺又可能受到以前傳入大腦的信息影響。通過播放不清晰錄像而做出的鑒定結論缺乏確定性,所以該結論只是根據一種可能性做出的。而鑒定人員對這種可能性的概率並沒有說明。鑒定人員說可以在專業設備上看出是4把,卻未在鑒定結論上提供經過專業設備放大確認的清晰照片。所以該鑒定結論缺乏准確的依據,且該鑒定書對鑒定人員的專業資格沒有說明,對該鑒定結論不予采信。綜上,一審法院駁回了銀行的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
判決後,銀行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依據銀行的申請,法院要求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對其出具的司法鑒定書以及在一審期間對鑒定書進行的解釋,進一步提供相應的鑒定依據。物證鑒定中心向法院提供了6張單幀照片,並出具了1份補充材料,對相關事項進行了說明。得出的結論是:銀行職員給付客戶金額是4把人民幣。銀行代理人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雲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錄像資料在專業設備上進行播放,是得出人民幣為4把的關鍵。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委托物證鑒定中心『對銀行提供的錄像資料中,銀行職員在履行職務時給付客戶人民幣的把數和顏色進行鑒定』,其結論是人民幣的『把數』是4把,『顏色』是紅色(100元人民幣)。
對此結論,由於對所依據的錄像光盤存在爭議,一審法院依據鑒定單位的質證意見,否定了該鑒定報告所做出的結論。
物證鑒定中心在二審期間又提供了6張單幀照片及書面補充意見。結合鑒定報告,法院認定物證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書及二審期間補充提供的證據,確認銀行確實交給了劉某4萬元。因此劉某多領取的1萬元應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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