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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秘密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高度重視,這是因為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同時也使企業獲得市場上的競爭優勢。也正因為如此,商業秘密常常成為不法之人獵取的目標,成為被侵害的對象。有些企業因此而失去競爭優勢,面臨停產、歇業;更有甚者,有些企業因此而破產倒閉。因此,如何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就成為一個企業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
津盛公司和聖信公司均為專業網絡開發生產企業。田躍原為津盛公司股東、董事和副總經理,主要負責市場營銷、市場推廣及銷售與管理的協調工作。
2007年1月,田躍未經津盛公司同意,『跳槽』到了聖信公司,任該公司主管市場的副總裁,負責產品的市場推廣、銷售及與其他部門的協調。津盛公司得知後將聖信公司和田躍告到了法院。津盛公司認為,田躍多年在津盛公司擔任高級職務,掌握公司的技術秘密、銷售渠道等商業秘密。而且津盛公司的章程規定了董事和股東不得在工作期間和離開公司兩年內從事與公司競爭的行業。田躍亦做過相應的書面保證。田躍不履行股東、董事和保證書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給津盛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和商譽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聖信公司為利用田躍掌握的津盛公司商業秘密,委以公司副總裁職務聘任田躍,屬於不正當競爭,與田躍共同對津盛公司構成侵權,為此,津盛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田躍與聖信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田躍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田躍與聖信公司連帶賠償津盛公司經濟損失120萬元。
聖信公司認為,該公司並不知道田躍與津盛公司訂有競業禁止協議,田躍是在從津盛公司處離職後纔到聖信公司工作的,故聖信公司聘用田躍的行為無過錯。聖信公司從未獲取或使用津盛公司的商業秘密,亦未以此獲利,不存在任何侵權事實。
法院終審判決被告田躍和聖信公司共同賠償津盛公司116萬元經濟損失。
律師說法
張盈律師事務所王世清律師介紹說,從田躍擔任職務的情況、所從事工作的角度分析,應認為田躍掌握了津盛公司的相關商業秘密和信息,這些信息具有可保護利益,屬於商業秘密。田躍違反了競業禁止合同的約定,使津盛公司處在商業秘密被侵權的危險之中。作為津盛公司曾經的高層管理人員、董事,田躍前往其競爭對手聖信公司任職,一方面違反了津盛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及保密保證書的承諾,另一方面勢必因為競業禁止義務的不履行而侵犯津盛公司的相關利益,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聖信公司作為與津盛公司相同性質的專業網絡開發生產企業,在聘用從津盛公司離職的人員時,應該了解該人員的情況,所以聖信公司應當知曉田躍與津盛公司之間存在競業禁止協議。聖信公司僱傭田躍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有惡意的。聖信公司與田躍共同對津盛公司形成了侵權,應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
在市場經濟和知識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商業秘密是高新技術企業繁榮昌盛的法寶,制訂保密制度和競業禁止制度已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面對『競業禁止』的規定和約定,須采取謹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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