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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記者從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對蘭大一院一起『用藥不規范』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法院判決蘭大一院一次性賠償患者王玉明醫療、工資損失等費用的30%共計2.16萬元。
2006年7月1日下午,53歲的蘭州北方機電有限公司職工王玉明因牙痛去蘭大一院就醫,被收治入院後診斷為發熱待查,單純?疹。3天後,因住院押金用完,醫院當即停藥,王玉明即出現高燒昏迷,醫院為王玉明下發了病危通知書。7月5日,在交納了住院押金後醫院開始給王玉明大劑量使用抗生素。7月12日,醫院為王玉明實行膿腫切開引流術。8月5日王玉明出院後,即出現不間斷的耳鳴、連續感冒、頭痛及尿血等癥狀,半年多只能臥床休息。王玉明後來到甘肅省人民醫院、蘭大二院檢查,確診了聽力下降、免疫力下降等病狀。2007年5月22日,王玉明申請蘭州醫學會和甘肅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兩級醫學會雖然沒有認定該案例屬於醫療事故,但均確認蘭大一院對王玉明超時、超量使用抗生素的事實。2008年1月28日,王玉明委托蘭州法醫學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確定為傷殘8級。
王玉明自出院以來,由於腎功能下降,經常尿血,甘肅省人民醫院有關專家提醒王玉明說,現在不抓緊治療,將會發展成腎衰竭。王玉明因無法工作,於2006年9月辦理了內退,後王玉明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蘭大一院賠償其在住院治療期間超劑量使用抗生素致其聽力下降、腎功能下降、免疫力下降造成的有關損失共計15.40萬元,並承擔今後繼續治療的法律責任。
今年4月22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5月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蘭大一院的診療活動不構成醫療事故,但蘭大一院在給王玉明治療過程中的確存在用藥不規范等問題,可推定蘭大一院的診療行為與王玉明受損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決蘭大一院一次性賠償患者王玉明醫療、工資損失等費用的30%共計2.16萬元。宣判後,王玉明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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