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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前出臺《上海市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和《上海市公務員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其中規定:連續兩年考核被定為不稱職公務員,將被辭退。(解放網11月18日)
這條《上海連續兩年不稱職公務員將被辭退》的新聞,使人覺得這好像是上海市從加強對公務員的教育管理出發,自己制定的條文。其實,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就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其中第一點就是『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可見,《上海市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和《上海市公務員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照抄了《公務員法》而已。
當然,地方政府規章的某些規定照抄上位法並沒有什麼不妥,甚至可以說,當上位法已明確規定的內容,下位法是不能改變的,照抄是正確而必須的。但照抄了法律規定後,卻把這說成是自己的創造,就有點說不通了。一種情況是,故意誇大自己的功勞,戴上『第一』、『首個』的創新桂冠;一種情況是,確實不知道國家法律有這個規定。無論屬於哪一種情況,都是難以理解的,都反映了執政水平低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把法律規定當做自己發明的『新規』的情況常常出現。就在『連續兩年不稱職公務員將被辭退』的問題上,幾乎沒有省市的實施細則出臺,新聞都要如此報道。此前就看過『深圳市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將被辭退』,『浙江公務員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將被辭退』……
在其他領域,也常發生把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東西誤認為是自己的『首創』。例如,一則新聞說『江蘇出臺新規定:欠薪加付賠償金』,4種情況下要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其實,這裡的所謂『新規』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早已明確規定的;再例如,公安部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經批准每月可回家探親一至兩日,並告訴我們:『這在法律上還是首次。』其實,早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就有如此規定……
這些把上位法的規定當做自己的『新規』,正說明一些執法部門對自己作為執法主體的相關法律都不知曉,豈不是太不應該?(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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