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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後『未收到貨物』,客戶因此與廠家產生爭議,並鬧上了法庭。庭審中客戶表示,雙方約定的是『先付款後發貨』;而廠家認為,雙方約定的是『先發貨後付款』,貨物早已發出。因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案經兩審,廠家都被判令返還客戶貨款。
家住江蘇省江都市的個體女老板潘某,於2007年9月6日打電話給九安公司,訂購九安KD-559型血壓計50臺和體溫計10支,並於當日通過銀行匯入九安公司賬號內9570元。據潘某稱,她在匯款後一直未能收到血壓計和體溫計。她認為,九安公司根本未給她發貨。於是,其於2008年3月在天津提起訴訟,要求九安公司返還其貨款9570元,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認為,本案中,潘某主張其於2007年9月6日向九安公司支付貨款9750元,用於購買該公司的貨物。九安公司承認收到該款,但辯稱其與潘某之間口頭約定『先發貨後付款』,並提供2007年8月的鐵路貨物快運運單,證明其已發貨。但是,潘某對此不予認可。因九安公司未能提供證明雙方交易習慣是『先發貨後付款』的相關證據,故九安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應返還潘某貨款9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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