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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婦幼保健院請來外院醫生為本院醫生張玲(化名)做膽囊切除手術,竟引發一起三級乙等醫療事故。11月17日,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甘肅省婦幼保健院應依法賠償張玲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7.29萬元。
院方牽線請外院醫生來做手術
2004年7月,甘肅省婦幼保健院女醫生張玲因患膽囊結石,經該院醫務科領導安排,7月18日,院方從外醫院請來醫生給張玲做了膽囊切除手術。術後,張玲出現腹痛、黃膽,病情加重、惡化。同年7月26日,醫院再次為張玲進行剖腹探查,發現大量膽汁外溢腹腔,醫院又為張玲進行『T』形管引流術,清除膽汁約1000毫昇。
2004年8月3日,經蘭州7位專家會診後,當日將張玲轉送北京301醫院搶救治療,纔保住了張玲的生命。後張玲病情多次惡化,出現了膽管結石。經過多次手術,取出了結石以及『遺留』在手術區內的3根5?7毫米長的線頭。盡管如此,張玲的病情還是不斷惡化,反復發作,並留下膽管狹窄、排泄不暢、肝組織受損等不可逆轉後遺癥。
醫療鑒定患病醫生構成傷殘
2006年9月4日,甘肅仁龍司法物證鑒定所對該病例做出文證鑒定意見認為,『從病例反映的病情發展看,問題的根源出在第一次手術中,手術傷及膽總管和遺留在手術區內的線頭是導致病情惡化反復發作的原因。第二次剖腹探查時置入的『T』形管放置不當,形成梗阻性黃疸。鑒定結論為,張玲損傷構成6級傷殘,勞動能力已大部分喪失。張玲認為,甘肅省婦幼保健院在無普外科資質的情況下,違規操作,造成了其6級傷殘且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的嚴重後果,對此,醫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006年9月16日,張玲將甘肅省婦幼保健院起訴到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有關經濟損失共計24.29萬元。起訴後,法院委托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該病例做出司法鑒定。2007年7月29日,該中心做出司法鑒定意見認為,醫院在為張玲施行手術過程中,醫源性膽管損傷存在,構成醫療過錯。後來,法院又委托蘭州醫學會對該病例做出醫療事故鑒定。2007年12月26日,蘭州醫學會做出醫療事故鑒定認為,患者在第一次手術中,被誤傷膽總管,造成膽汁外溢、膽汁性腹腔炎,並因此造成肝總管損害及一系列不良後果,患者形成的損害與醫療行為過失有關系。本病例屬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院方賠償7.29萬元
蘭州市七裡河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甘肅省婦幼保健院請來的外來醫生為本院醫生張玲做膽囊切除術時,誤傷膽總管,造成1000毫昇膽汁外溢,造成張玲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該病例構成三級乙等醫療事故。而且外來醫生在手術區留下的3根線頭,成了張玲病情惡化反復發作的『罪魁』。法院認為,由於醫院的過錯,導致張玲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張玲索賠的繼續治療費,可待實際費用發生後,另行主張權利。
宣判後,張玲和醫院都沒有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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