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車禍猛於虎。中年男子趙常聚因車禍成了植物人,3個月後撒手人寰。這個河北省來津打工的農民恐難知道,如今,一場法律爭端正在他身後拉開,爭端的一方是包括他的兩個大學生兒子在內的死者家屬,另一方是肇事一方——韓國女士趙某所在的公司。而爭端的起因,居然與趙常聚車禍後的短期植物人生涯有一定聯系。因為韓方當事人認為,趙常聚在車禍後是死亡還是終身昏迷,賠償標准是有區別的。
事件回放
被撞昏迷仨月離世
今年6月16日,趙常聚加班到深夜,由包工頭榮某開車帶其回住處休息,車上還有幾個同事。韓國人趙女士是一家在津韓資貿易公司的副總經理,公司董事長因病回國休養,公司很多事都留給趙某打理。
6月17日凌晨0時30分,榮某的解放牌小客車和趙女士駕駛的現代牌轎車相撞,地點在本市南開區賓水西道與水上公園東路交口。事故中趙常聚受傷最重,立即被送到解放軍第四六四醫院搶救。醫生對他的診斷證明寫了不下十項,傷情主要集中在頭部和胸部,既有外傷也有內傷。而從車禍發生起,趙常聚就一直昏迷。9月19日晚7時30分許,趙常聚停止了呼吸。
逝者家人
大學生擔當主心骨
趙永飛,23歲,趙常聚的次子,在東北林業大學讀書。事件發生後,他成了家庭的主心骨。『因為我是家裡第一個上大學的孩子,在爸爸出事那一刻,我就告訴自己,要擔起家裡的事。』趙永飛是村裡第一個考上重點大學的孩子,弟弟趙永生在山東工業大學讀書。因為要供兩個孩子上大學,趙常聚一直在打工掙錢。他的意外離世,令家人難以接受。
事故調查
雙方負有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開支隊經勘查、調查認定,趙某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未讓右側來車先行,而榮某駕駛未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通過上述路口時超速行駛,雙方均存在過錯。於是,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對此,趙某存有異議,認為根據事發情況,她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因為趙某是在執行職務途中致人損害,所以其民事責任由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後,趙某所在的韓資公司(以下簡稱韓資公司)先後為趙常聚支付了56000元,榮某向其支付了28000元。但因趙常聚傷勢過重,家裡又沒什麼經濟基礎,其家屬感到了很大的經濟壓力。
一審調解
韓資企業賠償40萬
李樹滿,天津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6月27日,趙永飛找到他時,李律師當即接下了這個案子。當時,趙常聚尚且在世,打官司主要是為了討要治療費。
8月1日,南開區法院開庭審理,8月14日判決韓資公司和榮某分別賠償趙常聚一應已發生費玫?0%,共計86000餘元,同時,韓資公司和榮某互負連帶責任。
判決後,李律師再次接受趙家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調解。雙方於9月18日簽訂協議,約定在合同簽訂之日由韓資公司向趙常聚支付20萬元,之後的三個月內,如果趙常聚死亡或狀態穩定後,定完傷殘等級,再支付20萬元。據李樹滿介紹,雙方約定,韓資公司按協議支付40萬元後,趙家將不再要求其履行南開區法院上述判決規定的義務。韓資公司此前支付給趙常聚的56000元治病錢不在此40萬元內。9月19日,韓資公司把20萬元支付到趙常聚家屬手中,當晚趙常聚不幸去世。
再次訴訟
傷者死亡賠償減少
料理完喪事,趙永飛按協議將死亡證明等一應材料交給韓資公司後,對方卻沒有給付協議約定的另外20萬元賠償款。10月8日,趙家人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韓資公司依照協議給付另外20萬元賠償款。
此後,韓資公司以該協議是在有『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訂的』為由提出反訴。反訴狀中稱,『我公司以對方(指趙常聚)植物人狀態為准則,故簽訂本協議,如我方知道對方即將有生命危險,沒脫離危險期,我公司不會同對方簽訂調解協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會超過40萬元,何況我公司交通責任認定為同等責任,我公司所需擔負金額為全部費用的50%。』
昨日,該公司辦公室主任韓先生接受采訪時稱,涉案轎車最多可獲得62萬元保金,如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部分』保險公司是不賠的,對於可能出現的精神撫慰金,保險公司也不管賠。
南開區法院將於近期開庭審理此案。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