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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貸款合同案件往往是因為借款人不按約還款被銀行起訴,而一位借款人卻因他人替自己提前結清了貸款,而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繼續由自己還款。昨天,河北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貸款合同糾紛。原來,在此案背後還隱藏著一起房屋買賣糾紛。
原告李某訴稱,她於2004年9月與某銀行天津河北支行簽訂購房抵押貸款合同,由該銀行貸款給李某22萬元,由李某每月還款2500餘元,所購商品房作為抵押。此後,李某一直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月還款。今年7月8日當她再次還款時,發現上月存款還沒有完成劃撥,隨即向銀行查詢,銀行告知李某,其已於5月27日辦理了提前清貸手續,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而後銀行並沒有釋放抵押權證。李某認為,銀行在她對清貸事實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單方辦理清貸,違反雙方約定的程序要求,形成單方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致合同設定的抵押權喪失,已構成根本違約,於是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銀行的清貸行為無效,恢復合同終止前的原狀,銀行支付違約金7500元。
那麼,為什麼會有人替李某結清貸款?對此,李某解釋說,替其結清貸款的是與其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男子蘇某。2006年2月,她通過中介將這套房屋以40.5萬元的價款賣給了蘇某,蘇某交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後便搬進該房內居住。李某認為,該套房屋還沒有取得產權證且尚有貸款,屬於禁止轉讓的情形,該轉讓行為應屬無效,遂於去年12月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與蘇某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判令蘇某返還訴爭房。雙方訴訟期間,蘇某到上述銀行辦理了清貸手續,從而引發此案。
昨日法庭上,被告銀行表示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並請求法院追加蘇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查清還貸過程中的事實。同時,被告銀行辯稱,其沒有違約,其與李某在貸款合同中並沒有約定銀行不可以結清李某貸款。李某未經銀行同意,擅自處置抵押財產,侵犯了銀行的合法權益,所以銀行有權依合同約定,通過任何方式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貸款本息。案外人蘇某在清貸時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符合銀行的相關規定,並非違法清貸。並且,抵押物(即上述房屋)已由李某轉為蘇某居住,且蘇某已交了部分房款,這種情況下蘇某替李某還款也不需要提供委托手續。
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法官於11:10宣布閉庭。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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