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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明確規定: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電子眼拍下司機違法行為後,須25日內供社會查詢。此外,還首次規定了滯納金的上限。
現實中,明裡保障交通安全,維護公眾交通利益,暗裡執法經濟思維作怪,誘導司機不斷違章,以便年審算總賬,收取罰款與滯納金的交管部門並非個別。2005年6月,北京司機杜寶良因為105次違章,需交萬元罰款起訴交管部門案例曾引發公眾輿論熱議,讓人對交警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產生懷疑。
現在,公安部擬就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督促交警規規矩矩執法,讓司機明明白白接受處罰,體現了人性化的執法理念,既能對違章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讓違章者心服口服認罰,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也是對交警執法理念的糾偏之舉,值得肯定。
從本質上講,交通違章處罰的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而是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如果交管部門躲在暗處執法,不公布電子眼具體位置與限速標准,或者長期不兌現處罰,誘導司機重復違章,以便收取罰款與滯納金,司機為了通過年審或許會繳納高額罰款與滯納金,但是交管部門的職能也會因此嚴重弱化、異化,交管部門除了收到高額的罰款與滯納金以外,對司機根本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而且暗中執法與《行政處罰法》的宗旨相違背。讓人質疑交警的執法動機,損害了交管部門的公信形象。
因此,無論從行政處罰的程序與效果,還是從保障交通安全的層面考慮,人性化執法、陽光執法的執法程序都值得期待。筆者期待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交警執法行為作出更為細致的法律制度安排,明確相關法則,通過法律制度的力量給交警違規執法套上『緊箍咒』。(胡藝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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