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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瑣事,楊小姐的爺爺與她父親產生矛盾,爺爺將父親棒殺後自己也意外損傷死亡。楊小姐遂將自己的叔叔和兩位姑姑同時告上法庭,以三被告繼承爺爺名下一套房產爲由,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0萬元。經兩審,本市二中院判決支持了楊小姐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楊娟,與被告楊洲軍、楊頌婷、楊頌英爲叔侄女、姑侄女關係。楊娟的父親楊洲文於2005年開始和楊娟的爺爺楊壽山共同居住,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在此期間,二人經常發生矛盾。去年7月,鄰居及居委會工作人員發現楊壽山和楊洲文在家中死亡,遂報警。
後由公安局現場勘察並經屍檢後,得出結論:楊洲文是被鈍器(棍棒類)打擊頭部致其顱腦損傷死亡;楊壽山是意外墜落造成頸椎錯位致頸髓損傷死亡。
案件審理中,公安機關又出具了《破案報告書》確認:楊壽山用木棒砍楊洲文頭部,致其死亡,楊壽山爲意外損傷死亡。另查,楊壽山留有本市河東區房產一套,被告三人均表示繼承該房產。據此,楊娟認爲爺爺在家中棒殺父親,三被告爲楊壽山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義務,並以此爲由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款30萬元。
原審法院認爲,楊壽山對於楊洲文的死亡負有責任,楊娟作爲楊洲文的繼承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現楊壽山也已經死亡,其子女作爲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楊娟的主張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且在合理範圍內,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在繼承楊壽山遺產範圍內,共同給付原告楊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三被告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共同負擔。
不服一審判決,三被告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中院審理認爲,公安部門已確認楊壽山實施致害行爲造成楊洲文死亡。此外,三被告爲楊壽山的法定繼承人,對其享有的繼承權利均未放棄,且楊壽山的主要遺產房屋在三被告的管理使用之下,因此原審法院判決並無不妥。
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