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開展之初,對商業賄賂犯罪的范圍存在不同認識,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專項治理工作的開展及其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對此予以明確。
『兩高』有關負責人說,從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和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業賄賂犯罪並不局限於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2006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有關商業賄賂犯罪的條款作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為司法機關及時有效懲治此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但由於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仍然面臨許多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實踐中因有關定罪量刑標准不明確而影響案件辦理的情形也時有發生,迫切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意見》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