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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醫療、教育等領域商業賄賂犯罪較為突出。日前,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明確醫務人員、教師等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醫務人員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其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教師非法收受教材、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其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均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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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正確區分賄賂與正當饋贈界限
新華網北京11月24日電當前,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比較突出,群眾反映強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
『目前,一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如醫療、教育、招投標等領域,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商業賄賂犯罪較為突出。』『兩高』有關負責人說,如醫生『開單提成』,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學校教師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購中收受回扣,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評標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等,群眾反映強烈。
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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