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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自行車送同學回家本是好事,不想卻出了車禍,同學被撞傷,結果做好事的也要付出兩成賠償。
小美說,去年10月31日晚8時許,她乘坐同學萍萍駕駛的電動車,途經河東區成林道與警民路交口西側時,與李海駕駛的小客車相撞。天津市交警河東支隊認定:李海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萍萍承擔次要責任,小美不承擔事故責任。
由於小美在這次交通事故中受傷,且就賠償問題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將李海、保險公司和同學萍萍都告上法庭,索要各種費用5.7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保額范圍內不足以賠償的,餘額部分由李海和萍萍連帶賠償;同時保留主張後續治療的權利。
河東法院認為,李海所有並駕駛的小客車因違反相關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小美不負事故責任,李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萍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由於李海的車已經投保了交強險,依法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對小美進行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李海賠償80%,萍萍賠償20%。因萍萍在發生事故時不滿十八周歲,且沒有經濟能力,故應由她的母親承擔該賠償責任。
(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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