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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人傑案今年4月11日就作出一審判決,而不是有些媒體報道的『近日』
◎姜人傑犯的是受賄罪,而不是有些媒體報道的『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姜人傑案是典型的新型受賄案件,推動了『八項禁令』『十條意見』的出臺
1、先前媒體的報道不准確
『姜人傑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和定性部分,態度截然相反。』11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告訴記者,對指控的事實部分,姜人傑沒有『任何異議』,但對定性部分,姜人傑『基本不認可』。
姜人傑案發前擔任的公職是蘇州市分管土地、城建、規劃的副市長。最近,有媒體報道:『近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人傑死刑。』根據這一線索,記者在蘇州、南京等地進行了十餘天的調查采訪。經記者核實確認,今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級法院認定姜人傑收受人民幣1.08億餘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這份判決書表明,該案判決已於半年多前作出,姜人傑並沒有犯挪用公款罪,先前媒體報道中披露的信息並不准確。
宣判後,姜人傑不服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據江蘇省高級法院法官介紹,目前姜人傑案二審已經開過庭,判決可能於近期作出。
2、姜人傑案促成『八項禁令』『十條意見』出臺
姜人傑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是因為這是一起新型受賄案。『單筆收受8250萬元,堪稱中國之最,而收受方式也很特別,如果沒有中紀委的「若乾規定」,沒有「兩高」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這筆8250萬元巨款還真不好定受賄。』江蘇省高級法院的一位法官說。
這位法官所說的『若乾規定』,是指去年5月底中紀委出臺的《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乾規定》(俗稱『八項禁令』)。『兩高』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則是指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俗稱『十條意見』)。這兩個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都劍指近年來出現的新型受賄形式。
一位辦案人員向記者透露,在辦案過程中,如何對8250萬元定性,存在不同意見。2006年開庭時,姜人傑稱沒有收受8250萬元,只是拿這筆錢開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姜人傑案開庭審理時出現的爭議,推動了『八項禁令』的出臺。『八項禁令』明確規定與請托人『合作』開辦公司屬於受賄行為。『但判案不能依據「八項禁令」,律師也提出了這個問題,所以「兩高」出臺了「十條意見」。』這位辦案人員說。
3、兒子暴富老子落馬
要說姜人傑案,首先提及的應當是姜人傑的兒子姜荑。
1979年出生的姜荑,2001年畢業於某名牌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先後擔任歐萊雅(中國)銷售部銷售主任、蘇州協安貿易公司業務經理。工作不到半年,姜荑不滿足給別人打工,想自己創業。
2001年下半年,蘇州市委、市政府為加快蘇州城市化進程,政府出資4億元成立了蘇州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由副市長姜人傑兼任。
『經過謀劃,姜人傑決定讓姜荑成立一家拍賣公司。』一位知情者告訴記者。成立拍賣公司需要注冊資金,姜人傑就給時任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陳峰打招呼。這家公司是蘇州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陳峰是姜人傑的下級。『陳峰主動找姜荑,拿出1000萬元讓姜荑注冊成立拍賣行。』一位辦案人員介紹說,『因此,在挪用公款這個問題上,司法機關只追究了陳峰和姜荑的刑事責任,而沒有追究姜人傑。』
2002年8月,陳峰擅自將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的1000萬元存入姜荑提供的賬戶上,成為姜荑成立蘇州福海拍賣行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至2003年3月,姜荑將1000萬元歸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
蘇州福海拍賣行成立後,生意異常興隆,做的全是『政府生意』。至2003年底,該行成交額累計達8.1億元,佔蘇州拍賣市場的40%左右,幾乎囊括當年蘇州所有大型公物拍賣項目。
姜人傑案發的直接原因,是有人舉報蘇州福海拍賣行注冊資金來源有問題。恰在這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總經理陳峰因為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陳峰交代了挪用1000萬元給姜荑注冊拍賣行的問題。另外,陳峰還挪用巨額資金給蘇州鼎力物產公司總經理顧文彬進行營利活動,而顧文彬就是後來被法院認定將8250萬元送給姜人傑的行賄人。此時,姜人傑感覺不妙,就讓兒子把拍賣行注銷了。
2004年8月7日,姜人傑被『雙規』。兩天後,姜荑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陳峰因為受賄200餘萬元、挪用公款4000餘萬元,被蘇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據記者了解,姜人傑由江蘇省檢察院立案偵查,姜荑則由蘇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2006年初,兩案偵查終結後,江蘇省檢察院將姜人傑受賄案交南京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蘇州市檢察院將姜荑挪用公款案交蘇州市滄浪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南京市檢察院指控姜人傑犯受賄罪———2001年至2004年上半年,姜人傑共收受蘇州鼎力物產公司總經理顧文彬等5人賄賂人民幣1.08億餘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蘇州市滄浪區檢察院指控姜荑與陳峰共謀,利用陳峰職務之便利,挪用公款1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