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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有關燃油稅即將開征的消息和評論,庶幾可用『撲朔迷離』這個成語來形容。針對上周有專家認為燃油稅不可能很快推出,理由是作為一個新稅種,燃油稅需要經過人大審批這一說法,國家稅務總局一位權威人士日前在接受《上海證券報》采訪時說:由於當初的公路法修正案中已明確要將『燃油附加費』改為『燃油稅』,故其實施不需再經過人大審批。並且再一次明確表示:燃油稅不會拖到明年。
查相關法律條文可知,那位『權威人士』之所言並不准確。修訂後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條)的原文是:『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依法所征之稅種就是燃油稅。那麼,仍然需要有一部法律(不一定是專門的燃油稅法)來規定這一稅種。況且,公路法所說『由國務院規定』的只是『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
當然,按照中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像稅收這種『只能制定法律』的基本制度,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這樣的授權,是要有專門的授權決定的;而且『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很顯然,公路法的規定只是一般原則,它不能代替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具體授權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的權威人士信誓旦旦地說:『燃油稅不會拖到明年。』請問,現在已是11月下旬,離年底只有30多天了,即便燃油稅這一稅種真的不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但如果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不能盡快開會通過授權決定,國家稅務總局將依什麼法提交國務院出臺燃油稅開征的具體辦法?
就算這燃油稅開征眼下是天時地利人和,需要啟動緊急立法程序,立法機關的授權決定能夠馬上做出,30來天制定一項稅收基本制度,時間也是不夠的。現在講依法行政,《立法法》有關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要求說得很清楚:首先要向國務院報請立項,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其次在起草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的形式是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第三,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部門進行審查。第四是,法制部門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第五是,依照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最後纔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既然有那麼多的法定程序,一個多月的時間來得及嗎?我們的工作效率什麼時候有這麼高過?難道有關部門是想把『聽取意見』這個法定環節省掉?即便走過場,在全國范圍內召開各種層級、界別,各有關機關、單位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至少也得要兩三周時間吧。
燃油稅牽涉到的利益關系太多,太復雜。那位權威人士說:『總之,一切都從改革大局出發,政府會統籌考慮各方利益。即便改革之後利益關系調整,政府也會作出相應補償。』這話太輕飄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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