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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貴州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條例》涉及經營者的責任、客運班線許可轉讓、“車輛外掛”、車輛配件的“身份證”等問題。
客運經營者不得罷運
針對當前道路運輸市場屢屢出現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坑騙旅客、欺行霸市、堵塞車站等侵害乘客、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條例》提出,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一)坑騙旅客、強迫旅客乘車、途中甩客、未經旅客同意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二)站外攬客;(三)妨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四)欺行霸市、干擾他人合法經營;(五)阻礙交通、堵塞車站、罷運;(六)其他嚴重侵害旅客合法權益和管理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行爲。
客運班線許可不得轉讓
針對道路運輸承包經營過程中因承包合同不完善引發大量糾紛的問題,《條例》提出,客運班線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客運班線許可不得轉讓。客運班線承包經營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並且包括以下內容:(一)發包人依法取得的客運班線許可的起止日期;(二)承包經營的起止日期;(三)發包人發包給承包人經營的客運車輛的基本情況;(四)承包經營期限內發包人變更投入客運班線的客車數量、類型、等級時承包人享有的權利;(五)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外掛車輛”應備案登記
針對“車輛外掛”這一嚴重影響我省行業管理的道路運輸市場的頑症,《條例》提出,非本省註冊的貨運經營者在本省駐點經營的,應當持有效證件到本省營運地起點或者訖點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駐點經營是指非本省籍的營運貨車,連續3次以上運輸貨物起訖地都在本省境內,或起訖地一端在本省境內,另一端在車籍地省以外的貨運經營。
車輛配件要有“身份證”
針對當前機動車維修行業普遍存在的以假冒僞劣配件產品冒充原廠合格產品的問題,《條例》提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單、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建檔保存。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與託修方簽訂維修合同,建立維修檔案,竣工出廠時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出具由質量檢驗人員簽發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禁止僞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或者使用僞造、倒賣、轉借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