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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歲的農村老漢辦了一張信用卡,但是在惡意透支5000元後,不但被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6個月,罰金2萬元,還被發卡行起訴索賠,又被法院判決連本帶息償還1.6萬餘元。
3個月透支5000元
老趙是本市東麗區的一個農民,今年55歲。2006年6月22日,老趙在中信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後多次使用這張卡透支。不到3個月的時間就透支了5000元。後來經中信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收至今未還,截至2007年9月17日,本息合計6800元。銀行報案後,公安機關經偵查將老趙抓獲。從此,老趙的日子可不好過了。
首判負刑事責任
經過公訴,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老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惡意透支的手段騙取銀行5000元,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對老趙判處拘役6個月,罰金人民幣2萬元。
再判負民事責任
老趙不但被判處刑罰,還要面臨著一個巨額的還款。原來,從2006年老趙開卡消費發生透支5000元後,直到2008年7月18日,已經發生透支款、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共計1.6萬餘元,為此,中信銀行向河西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老趙予以返還。
老趙對此雖然沒有異議,但是認為,由於他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因此,從判決執行之日起就不應該計算利息了。再由於現在經濟上有困難,希望與銀行調解,請求對方讓免利息。
可是,根據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申領人的非現金交易由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申領人如未於到期還款日前還款,銀行對每筆交易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自銀行記賬日起計收利息;申領人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最低收費30元;申領人超過信用額度用款,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並支付超信用額度部分按年利率5%逐日計收超限費。由於老趙透支消費後,只償還了部分本息,至2008年7月18日,他尚欠銀行透支款、利息、滯納金、超限費1.6萬元。
河西法院認為,老趙持卡消費發生透支後,沒有按規定的期限償還全部款額,屬違約,應依約向銀行承擔返還透支款並支付透支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的違約責任。所以一審判決老趙支付1.6萬元。
專家提醒:何種行為構成惡意透支?
本市津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懷宇表示,為了加強對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發卡銀行均規定了透支的限額和期限。根據是否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關協議的規定,在限額限期內透支,這種透支屬合法行為。而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惡意透支都屬於違約行為,需依照信用卡領取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行為人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相關法律解釋,惡意透支5000元,且收到發卡機構催收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仍不歸還的,就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一旦犯下信用卡詐騙罪,除被判處主刑外,還要並處最低2萬元的罰金。
最後,李律師提醒持卡族:雖然信用卡有刺激消費的作用,但是透支的錢肯定是在一定時間限度內要還的,因此持卡人應該量力而行。尤其是那些工作不穩定的人,更應該慎重透支。如果透支後,工作生活突發變故,也應及時和發卡銀行取得聯系,說明情況。被銀行催收後,即便沒有能力一次性償還,也要想辦法按照銀行最低還款額的要求償還一部分,挽救自己的信用,避免達到刑事處罰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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