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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吉林省長春市的四名“法輪功”習練者,採用極端手段幫助“功友”肖某驅除體內所謂的“狐狸精”,致使肖某不治身亡。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進行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肖某與四名被告俞雪微、王海鵬、高洪慶、金明東均爲“法輪功”習練者。今年4月7日13時許,在俞雪微家中,俞等人認爲肖某有“狐狸精”附體,這將影響她修煉“法輪功”。於是,俞和高提出用打的方法幫肖某驅除附體,二人分別用拖鞋擊打肖某頭面部。後俞雪微、高洪慶、金明東又分別將冷凍品和裝有開水的飲料瓶放於肖某的胸部、腹部,金明東則用縫衣針扎肖某上脣的人中部位。期間,高和金二人將肖某的手腳用牀單捆綁住。
當日15時許,俞雪微找來王海鵬,王繼續用腳踢、踹肖某的頭部、胸部、腹部及背部。經四人長達四小時的毆打後,17時,四人發現肖某已無呼吸,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工作人員趕到時,肖某已經死亡。經法醫鑑定,肖某系鈍性外力致肝、腎、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海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判處俞雪微、高洪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金明東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法院同時分別判決四人向肖某親屬連帶承擔民事賠償共計28萬餘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