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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徵民意。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生子、懷孕哺乳等原因,擅自對女職工調崗降薪;單位應當協助妻子瞭解丈夫管理的共同財產和經營狀況;女工遭遇性騷擾,單位若無預防和制止措施得負連帶賠償責任;家庭暴力本市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施暴者可能要面臨行政處分……從昨天起至本月22日,《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在市法制辦網站公開徵集民意。
孕哺女工有權調崗
送審稿增加了勞動合同必須包含對女職工、特別是孕產哺乳期女工的勞動權利和特殊保護的內容。比如不得規定限制女工結婚、生育;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擅自調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而女工因孕哺期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有權要求單位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等等。
單位應協助女工
瞭解夫妻共同財產
送審稿明確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妻子有權瞭解由丈夫管理的共同財產及其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只要兩人還是夫妻關係,無論登記在何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夫妻在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以及其他共有權屬證書時,可以申請聯名登記,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記載。離婚時,女方無居所且經濟困難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爲其提供居所或者暫時的居所,或者給予適當數額的房屋租金資助。分割遺產時,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單位應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定責不清的職場性騷擾也有文可依了。送審稿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性騷擾事件並追究行爲人責任。女性勞動者或者女職工委員會有權要求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騷擾的條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行政處罰。單位未建立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的,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居委會須幫助收集家暴證據
“家庭暴力”首次納入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派出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予以制止、勸阻和調解、處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有權向居委會、公安機關以及所在單位提出救助請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救助,並幫助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情節比較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晨報記者姜葳
專家說法
明確性騷擾的單位責任
具有突破性意義
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副主任李瑩認爲,送審稿明確了企業爲女性員工提供一個安全、友好的工作環境,是單位的基本義務。其中對女員工受到性騷擾後單位責任的明確界定,是十分具有突破性的,這將推動企業積極建立預防性騷擾的相關措施,這也是北京市首次把單位責任的大小與是否建立預防措施聯繫起來。“在國外的立法中就有十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受到性騷擾,僱主不能證明無責的話,那麼面臨的將是高額的賠償。”李瑩表示,送審稿中對單位責任的明確,實際上是通過給用人單位增加責任的方式,適當降低女性在職場中遭遇性騷擾的可能性。
無論是《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是送審稿,都沒有發現對性騷擾的明確定義,“到底哪些行爲算是‘性騷擾’都沒有明確,懲罰多少顯得有些隔靴搔癢。”有專家表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