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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員汪燕懷孕後想請假,但由於沒按公司的規定行事,被公司以無故不到崗為由辭退。汪燕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但被駁回。隨著《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與實施,我國告別了低勞動力成本時代,勞動者的權益在法律上得到了保護。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遇到糾紛時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但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和訴訟經驗,時常會遭遇挫折。
案例:違規『請假』丟了工作
某企業女職員汪燕懷孕後身體不適想請假,她沒有履行單位的請假手續,而是以手機短信的方式向領導請假。汪燕知道請假要有假條,就找到社區醫院開了假條並將復印件送到單位。單位認為其請假不符合規定,拒絕接受,汪燕就一次次將假條復印件留置單位。後來,單位以汪燕無故不到崗工作,已達到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汪燕以要求單位支付病假工資及今後休假期間的保險為由將單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汪燕認為,女職工懷孕期間休假,單位理應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更應為其支付今後休假期間的保險。而單位一方以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汪燕工作中的疏漏、擅自離崗給單位造成損失及拖欠單位社會保險中應個人繳納部分對其提起了反訴。最後仲裁委認可了雙方已解除了勞動合同,單位不應再繼續負擔其保險,並駁回了汪燕及單位的其他申請。
律師說法:
勞動者勿違法違規
本市新越律師事務所高爽律師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條雖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單位不得以經濟性裁員等理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法第三十九條中也明確規定職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對這個『勞動者』沒有做限定,即懷孕的女職工也不例外。因此,懷孕的女職工也應正常履行正規的請假手續。
高爽稱,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勞動者想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否則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懷孕是正常的生理現象,一般情況下,不被視為請病假的理由。那麼,懷孕女職工確因身體不適需要請假該怎麼辦呢?首先應該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請假,如果在請假時按照單位的規章辦理了請假手續就沒問題了。如果當時未獲允許,並因此產生了爭議,勞動者就應履行必要的手續,比如拿出合法假條、病歷、診斷證明等。如果單位拒收,可以用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如果采取這些合法手段之後還不行,懷孕女職工就應該及時維權,以免事後補救造成被動。
用人單位和懷孕女職工六情況可解除勞動合同
金融危機令一些白領產生了一定恐慌,把生子計劃列入日程,准備應對可能到來的裁員風暴。法律界人士指出,懷孕職工也可能被裁員。按照法律規定,在6種情況下,即使女職工懷孕,單位還是可以與其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且不用賠償。
2.有嚴重失職行為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3.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懷孕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准備懷孕的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懷孕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兼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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