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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國人大針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審議,而關於『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明確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纔能要求賠償。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軒然大波。有患者認為,由於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因為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而醫療界人士則表示,該項規定能有效減少過度醫療,避免醫療費用過高。同時,原來對醫生不利的舉證倒置改變後,有利於醫院方面減少管理成本。
另外,草案中還規定,在遇到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時,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如果僅僅是這麼一個規定,對於後續責任未予明確的話,無疑是將責任推給醫院。』廣州某三甲醫院領導對此直言不諱。
規避風險檢查過度
導致醫療費用大增
據介紹,草案中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是有過錯的,纔能要求其賠償。由於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由於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對於這一實際情況,草案中規定了3種需由醫療機構舉證的情形: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患者舉證不利投訴索賠對於這一條款,廣州某三甲醫院院務領導人表示不敢置信。『從2002年開始的醫療事故責任舉證倒置規定實施至今,醫院為了在應對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時,在患者診療資料保留方面下足功夫。當初該規定的推行,對於患者而言是很好的。因為在信息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讓醫生證明自己沒錯對患者有利。』該負責人說:『現在一改,又變回以往由患者證明醫生出錯的方式,雖然對醫院來說可以減少很多管理成本,但卻不利於患者投訴索賠。』
醫生防范常常醫療過度『目前,在醫療糾紛中實行責任舉證倒置的合理性還是有一定爭議的。雖然對醫院來說不是很有利,但在多年的執行過程中,院方已經在保存證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條例。可以說,在大多數可能涉及醫療糾紛的問題上,醫院的管理方式正在逐步走上正軌。』廣州市人大代表、廣醫三院前副院長陳安薇說。
她指出,其實舉證倒置也會損害患者的利益,由於舉證責任全歸院方,醫院為了規避風險,會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檢查或乾脆不作為。以簡單的肺炎治療為例,過去醫生在治療時主要是消炎,但如今大多數醫生都會要求患者進行為期幾天的痰液細菌培養。『痰液細菌培養,一天就是上百元,現在看一次肺炎,要比過去多好幾百元。所以「看病貴」跟現行的舉證模式不無關系。』陳安薇說。
陳安薇表示,目前醫療糾紛頻發的根本問題不在於誰舉證,而是醫患關系已經處於相當緊張、互不信任的狀態。除了患者對醫生的診療抱懷疑態度外,醫生也總是為自己留有後路,多了心眼去防范一些有可能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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