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月31日,有媒體報道說,北京市擬對機動車徵收排污費。2月1日,北京市環保局通過京城一都市媒體闢謠稱,北京市今年不會徵收機動車排污費。
有關北京市是否徵收機動車排污費的風波引起了有關環保專家、法律專家的關注。今天,中國政法大學著名環境法學專家王燦發以及一位不願公開姓名的環保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均表示,在目前的法制環境下,徵收機動車排污費法律依據尚不具備。
11年前三城市試點遭法律尷尬均夭折事實上,早在1998年,發改委、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現爲環境保護部)就曾聯合在杭州、鄭州、吉林三城市進行過機動車排污收費試點工作。
2002年,隨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的發出以及2003年《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的實施,發改委、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在杭州、鄭州、吉林所進行的機動車排污收費試點因遭遇政策、法律法規尷尬,最後不得不在2003年停止試點。
一位不願公開姓名的環保專家今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透露,2003年4月23日,國家環保總局在回答杭州市環保局關於機動車排污收費問題的來信時明確表示,機動車排污費徵收試行應停止。
2003年4月23日,國家環保總局在回答杭州市環保局的請求函中提出,根據當時出臺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令第31號)提出的“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的規定,國家環保總局明確告知杭州市環保局,“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在杭州等三城市實行總量排污收費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73號)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在這一天發出的信函中,國家環保總局進一步解釋了對機動車等暫不徵收排污費的主要原因。這些原因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規定:“今後,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二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規定的排污費收費對象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未包括自然人。《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未明文規定對機動車徵收排污費。
國家環保總局同時明確指出,現在擁有機動車的自然人越來越多,如果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機動車徵收排污費,對自然人擁有的機動車不能收費,會造成社會的不平等。
在國家環保總局給杭州市環保局的這封回函中,國家環保總局明確要求,杭州市環保局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停止機動車總量收費後的遺留問題。
據這位專家透露,到2003年,三個試點城市不僅停止了機動車排污費徵收試點工作,而且對試點期間徵收的機動車排污費又分別做了退款處理。
沒有法律依據強收費政府要“吃官司”開始於1998年的杭州、鄭州、吉林三城市徵收機動車排污費試點工作,因爲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沖突,到了2003年不得不停止。這位不願公開姓名的環保專家對法制日報記者介紹,此後,有關機動車徵收排污費的政策再沒有繼續執行,更沒有在更大範圍推廣。
他認爲,這一方面是因爲《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從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地方上徵收機動車排污費出現了法律法規“障礙”,另一方面,也說明徵收機動車排污費的條件並不成熟,尚有一些其他的問題需要解決。
另據媒體報道,就是在杭州、鄭州、吉林三城市試點的機動車排污收費,其效果並不顯著。這篇報道說,以杭州爲例,1998年試點機動車徵收排污費後,杭州的機動車數量依然保持高速增長,近年來杭州市的交通和北京一樣擁堵嚴重。
而中國政法大學著名環境法學專家王燦發今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坦陳,在目前的法制環境下,就是不去討論徵收機動車排污費實際效果如何,單就徵收機動車排污費法律依據本身來說,也尚不具備法律基礎。他認爲,在法律法規基礎尚不具備的情況下,如果強行徵收機動車排污費,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就有可能面臨吃官司的窘境。
單靠收費不能解決機動車污染問題針對機動車排污收費政策本身,王燦發和那位環保專家都認爲,單靠收費並不可能解決城市的機動車污染問題。他告訴記者,毋庸置疑,機動車排污收費是一項環境經濟政策,但是,“收費未必就能遏制污染。”王燦發說,說到底,它仍然是一項末端治理措施,如果僅憑實施機動車排污收費來遏制城市機動車污染,恐怕很難完全達到目的。
專家們認爲,要解決城市的機動車污染問題,必須從多個方面入手。比如,提高機動車市場準入標準,同時,在機動車生產、銷售和定期年檢等諸多環節上從嚴管理。他表示,嚴格監管、完善檢測手段其效果可能並不一定比直接收費差。
王燦發告訴記者,如果一定要徵收機動車排污費必須解決法律依據問題,也就是說先要有法律依據。據他介紹,環境法學界一直有一種觀點,認爲可以在以後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時,考慮將徵收機動車排污法寫入法律修改草案中。“如果能在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時將徵收機動車排污費寫進去,那麼,法律依據問題就可以解決。”王燦發說,或者是考慮徵收機動車排污費的城市,在修改地方法律或通過制定地方法律來完備徵收機動車排污費的法律依據後,方可徵收機動車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