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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司機的一腳急剎車,一名乘客摔倒在車廂內,被撞致十級傷殘。該乘客隨後將司機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損失。兩審之後,市一中院認為,被告司機未盡到確保乘客安全的義務,其僱主被告公交公司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故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受傷乘客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計7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2007年8月25日晨,市民呂某在本市南開區津淶路津淶花園公交站乘坐沈某駕駛的9路公交車,呂某上車後沈某即駕車駛離站點。就在呂某打卡付款後欲轉身時,沈某發現車前方出現緊急情況,突然急踩剎車,毫無准備的呂某一下撞在車內票箱及護欄處,隨即摔坐在車廂內。事發後,呂某入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腰1右側橫突骨折;腰2右側橫突骨折;腰4、5椎間盤突出癥,經鑒定,其脊柱損傷致腰部活動度喪失為十級傷殘。後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呂某將沈某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沈某作為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機,在執行公交9路汽車運營任務時,由於未盡到確保乘客安全的義務,造成了此次事故。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被告公交公司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由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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