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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北京市新修訂的《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將正式施行,公辦學校教師如在工作日期間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代課或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將負法律責任,受到處理。其中特級教師如果被發現有償家教將被剝奪特級稱號,其他公辦教師如有償家教,將影響績效考核結果,最終影響到教師績效工資水平。(據2月11日《北京日報》報道)
在職教師工作之餘,在社會辦學機構兼職代課或直接開辦家教班撈外快,這在全國有一定的代表性。對此,社會上也存在較大的爭議。來自教師的觀點大多認為,好不容易趕上知識有了點價值,我們可以用知識賺錢了,偏偏又對我們進行這樣那樣的限制;受益的學生或家長、賺了大錢的社會辦學機構,從『投入產出比』的角度,則認為有償家教有益無害;而家教效果不好,或請不起家教的學生及家長,則普遍反對有償家教。
只要應試教育不改變,有償家教就必然有市場,而有市場就要有規范。北京市出臺法規規范這一問題,其意義主要有三個方面:
其一,保證職務教學不受影響。在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在職教師搞有償家教,必然對職務教學敷衍了事,從而對沒有條件進入家教班的學生形成傷害。從制度設計上對此加以限制,正是出於這樣的考慮。
其二,有利於樹立『重職業操守,講職業道德』之風。公開課上不露真功夫,真纔實學留著在家教班上講;誰交錢進了我的家教班,我就對誰另眼相看。這樣的態度對沒有進家教班的學生傷害很大,甚至教師、學校以及整個中國教育的形象因此受損。規范有償家教,有望遏制這一點。
其三,有利於明確家教主體的權責。有償家教雖然也是勞務交易,但是這種交易對於學生、家長來說,權利很虛,義務很實——因為家教的『產品』沒有具體標准,難以追究責任;而對於教師一方來說卻正好相反,權利很實,聽了課就要交錢,義務卻很虛,講成什麼樣當時無法驗證質量。近年來,家教質量的糾紛也呈上昇趨勢。規范有償家教,有利於明確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
當前在職的高級教師,都是社會上『炙手可熱』的人物,不少學校對他們都存有一點嬌寵心理,不肯把他們的工作量排的過滿,不願過多得罪他們。而不少家長又有請家教的需求,所以有償家教的需求日盛。但是立法、行政要考慮的,只能是公共利益,所以『公辦校教師進行有償家教將負法律責任』,也就成了早該如此的順勢之舉。(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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