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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貓貓”網民調查報告公佈只說過程不下結論
國新辦曾表態支持雲南做法
昨天凌晨,雲南省網民各界人士調查委員會在網上公佈了躲貓貓事件報告。昨天上午,雲南省省委宣傳部向媒體迴應了相關質疑,並表示目前網民的調查已告一段落,將等待司法機關按照相關程序處理此事,並公佈最終結果。
前天下午4點多,調查委員會成員開始着手整理調查報告。昨天凌晨兩點,調查委員會在網絡上公佈了最終的調查報告。報告詳細講述了調查全程,但報告中並無最後的調查結果。撰寫報告的網民表示,“我們只能保證我們的良心、責任能在這一天得到體現”。在報告中,調查委員會原文轉述了當地公安部門對事件的答疑,解答了此前網友提出的部分問題。
昨天上午,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稱,報告公佈後,有網友質疑爲何沒有觀看監控錄像和與犯罪嫌疑人會面。針對這項質疑,他稱,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間團體不得干涉案件的相關審理和調查。因爲調查委員會尚屬首創,準備工作存在一定不足,在不影響司法規定的前提下,網民的意願難以實現。
對於調查結果,伍皓稱,宣傳部門無意通過一次調查,來統一網民思想,“我們尊重網民多元化的思維。對於調查結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伍皓稱,事發後,國新辦網絡局對雲南省的做法表示支持。這次調查行動旨在爲網友提供一個公開透明的參與平臺,提供一個進入事發現場的機會。宣傳部門目的是滿足網友和社會公衆的知情權,而非進行司法調查。
據瞭解,本次網民參與調查“躲貓貓”事件已告一段落,調查行動在調查報告出爐後便已結束。
今天下午4點,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躲貓貓”事件調查委員會主任“風之末端”等人將在雲南網在線回答網友疑問。
觀點爭鋒
名字:張建偉身份: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管機構何不破例到底
既然允許他們來,就得提供充分的條件。如果現在又以法律條文來阻止接觸,只會更增加人們的疑慮,跟官方的意圖背道而馳。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對活動過程表示質疑:“這原本是一次很好的機會。公安機關恰恰又沒有把握好這個機會。這種調查應該是一次獨立調查。但2月20日的整個調查實際上是在警方的控制之下展開的,獲得的信息也是由官方提供和操縱的。”
他解釋說,要使調查委員會查明真相,就應該給予他們接觸核心證據、核心人物、核心事實的機會。所以就必須提供與犯罪嫌疑人普某以及同監舍人員獨立會面、交談的機會。這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否則沒有辦法接近真相。當然,按照法律,除了律師,看守所以外的人的確是不能接觸犯罪嫌疑人的。但是,調查委員會本來就是一次破例,就應該賦予他們特殊的權力。既然允許他們來,就得提供充分的條件。如果現在又以法律條文來阻止接觸,只會更增加人們的疑慮,跟官方的意圖背道而馳。這不是一次真正的調查行爲,網民不可能真正地發現真相,存在重大的瑕疵。
張建偉還稱,官方是想把事情做好,增加透明度。對於個案本身,官方的出發點是值得讚賞的,但從活動過程來說,只能認爲這是一次官方的危機公關。此外,即使這次網友能查明真相,這種方式也不應該並不可能常態化、制度化。公安機關不應因爲網民有疑慮,就由他們組織調查,而應從一開始就保證程序的公正性、信息的透明化,讓人信服。
他還表示,網絡上的很多聲音其實也是非理性的。網民獲取的信息是片斷的,得出的結論也未必公正。所以同樣不能因此來影響司法的獨立性。現在的問題是要從根本上重建對司法制度的信賴,其實也是對法治的信心。
“躲貓貓”事件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節選)
車上擬定5大調查方向
2009年2月20日上午8點30分,由雲南省委宣傳部組建的“躲貓貓”事件網民各界人士調查委員會15人在雲南省委門口集合,乘車前往50公里外的晉寧縣。
大家一致同意,調查工作安排如下:1.聽取晉寧縣公安、檢察等部門的情況通報,然後進行提問;2.前往看守所案發現場查看;3.向事發當時的值班民警、看守所醫生諮詢情況;4.詢問“躲貓貓”事件中與死者李蕎明同一監舍的當事人和目擊者;5.查閱事發當日看守所的監控錄像,查閱看守所值班日誌、死者病歷、屍檢報告等相關文字卷宗。
“躲貓貓”一詞被否認
10點24分,委員會成員一行到達晉寧縣公安局會議室。晉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閆國棟向調查委員會和媒體記者進行了“2·08”(事件)的情況通報:
2009年2月8日17時50餘分,晉寧縣看守所值班民警接到9號監舍有人受傷報告,值班民警立即趕到9號監室查看,發現在押人員李蕎明已受傷昏迷。12日6時50分左右,李蕎明在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醫治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後,晉寧縣人民檢察院迅速對該事件展開全面調查,並於2009年2月10日,將李蕎明受傷一事調查情況通報晉寧公安局;(:)2009年2月8日下午,晉寧縣看守所在押嫌疑人普某、李蕎明等人在玩遊戲時,因發生爭執,普某用腳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頭部左側,致使李蕎明頭部右前額撞擊在堅實門框上受傷,李蕎明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閆國棟再次強調:2月12日上午10點30分,晉寧公安局接受媒體採訪時,晉寧警方並沒有說出“躲貓貓”一詞。
警方迴應網民疑問
調查委員會開始提問。調查委員會副主任邊民:晉寧縣檢方既然在第一時間介入了案件,希望看到檢方的技術報告。
檢方回答:2月12日,晉寧縣檢察院委託昆明市檢察院進行了屍檢,到目前爲止,鑑定報告尚未作出。
調查委員會副主任邊民:李蕎明監舍裏是否有監控錄像?
晉寧公安局閆副局長回答:沒有。
委員王新雲:警方現在已經把死者等玩的遊戲定性爲娛樂性遊戲,而不是施虐性遊戲?
閆國棟副局長:經過對9號監室當時所有當事人目擊者的調查證據顯示,是娛樂遊戲。他們是在警察巡視之後的空檔,擅自進行的。根據看守所的規定,在監室內被禁止的。確實要娛樂,比如打撲克,需要先向民警報告,在民警同意後進行。
委員楊之輝:在李蕎明事件之前,有沒有過打架的情況?
閆國棟副局長:沒有過,在9號監室以前沒有發現過。
委員王雷:我想問下局長,這個案子發生後,爲什麼我們警方沒有迴避偵查?
縣公安局長達琦明:剛纔檢察長介紹了,公安機關案件的管轄一是根據案件類別,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的,必須依法立案。二是受理的範圍,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傷害案件必須由公安機關受理。
要求查看監控錄像未果
在民警帶領下,委員們沿着平時民警巡視的通道觀察了整個監所,民警向我們指點出李蕎明“躲貓貓”時的位置,調查團成員可通過監控窗口仔細查看案發的9號監舍。
查看完監舍之後,調查委員會再次提出要會見並詢問致死李蕎明的普某,以及與李蕎明當時同舍的其他人。韓副檢察長立即發表檢察意見:“會見不妥當,從辦案偵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閆副局長表示:“接受檢察意見,無法滿足委員會的要求”。委員王雷表示:“調查委員會的權力並沒有明確的邊界,應該在法律框架之內。調查委員會不能使用違背或凌駕法律之上的手段謀求真相和公證(正)。調查委員會不是檢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權和專業能力,所以同意他們的意見”。
只說過程不下結論
調查委員會全體委員
15人,年齡層次不一,上到60年代生人,下到80後;從事社會職業各不相同,從組建到調查完畢,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謀面。
當調查委員會開始工作的時候,所有的人在心裏都感受到了一份尷尬。的確,調查委員會在一天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多前段時間廣大網友、新聞媒體所不知道的資料,無論是事前我們天真地提出會見在押嫌疑人、瀏覽監控錄像等一件件事情(,)被以制度、法律的名義所拒絕,才突然感覺到,在網上可以呼風喚雨,製造流行的網友,在現實確實(卻是)那樣無力。
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網友,還是網友調查委員會,都不可能做到“探尋真相”。在“躲貓貓”的事件中,最後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擁有法律資源的執法司法部門。
“躲貓貓”調查委員會一天的工作,只能是將我們在這十多個小時裏所聽到、看到的東西如實記錄,力求詳盡。
所以,這篇報告,絕不可能是讓“躲貓貓”事件“解密”或者“真相大白”的文件,我們只能保證我們的良心、責任能在這一天得到體現。
“躲貓貓”事件調查委員會2009年2月20日(爲方便閱讀,文中小標題由編者所加)
姓名:何兵身份: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民間調查不應逾越法律
調查委員會本身就是民間組織,沒有法律特別賦權。調查還是權力機關的職能。調查委員會的性質相當於證人。所以,調查委員會不該“逾越法律提要求”。
躲貓貓爲何演化成一個公衆事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何兵說,事件發生後,之所以引起這麼多的議論,根源在於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而晉寧縣公安局最初自己對事情進行調查是不恰當的,應該第一時間讓檢察院介入。因爲不管怎樣,是在公安機關出的問題,再由其自己進行審查。這顯然不符合程序正義,難免惹人非議。
如何評價雲南省委宣傳部迅速邀請網民參與調查的行爲?何兵說,邀請網民參與調查“躲貓貓”事件,可以看做是政府部門的一場危機公關。這反映政府有公開信息的傾向,希望取信於民,這種進步不容忽視。
調查委員會會見犯罪嫌疑人普某等人、查看監控錄像的願望遭拒後,一些調查委員及網友對此繼續表示不滿和質疑。
對此,何兵解釋稱,普某已涉嫌刑事犯罪,並被採取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按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只有律師有權依照法律程序會見普某。調查委員會本身就是民間組織,沒有法律特別賦權。調查還是權力機關的職能。調查委員會的性質相當於證人。所以,調查委員會的成員應該就“看到什麼”發表評論,而不該“逾越法律提要求”。
何兵說,其實,中國並不缺乏對公安機關的監督機制。這個事件中,至少可以啓動以下兩種程序:一是檢察院啓動檢察監督,審查公安機關有無瀆職的行爲、有關人員有無刑事犯罪;二是啓動人大對公安機關的監督體系。若當地人大啓動監督程序,邀請有關公民參與調查,公安機關就必須出具所有材料,網民也就不會有無力感和挫敗感了。
他稱,目前,這些制度長期處於失靈或低效的狀態。現在急需要做的不是設計制度,而是把這些制度激活,讓它們高效地運轉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