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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貓貓』高潮迭起。簡單梳理一下『躲貓貓』事件的脈絡:24歲青年男子李蕎明因盜伐林木被刑拘,2月8日因『重度顱腦損傷』離開晉寧縣看守所四天後不治身亡。警方給出的解釋是,李的死亡原因是因為放風時間與同監室的獄友在看守所天井中玩『躲貓貓』游戲所致。雲南省委宣傳部成立網民調查團前往調查並無斬獲,相反, 『網民調查團』成員身份卻被人肉搜索並被指為『御用網民』。23日,雲南官方公布了QQ聊天記錄,以證明『躲貓貓』網民調查團成員並不是托兒。
在『網民調查團』把『躲貓貓』事件引入高潮的時候,無論是雲南官方還是專家學者都高度評價了『網民調查團』的首創意義。其實早在2005年,『陳易賣身救母』的網絡求助所引發的網絡風暴中,網民『八分齋』等人對求助人陳易展開的獨立調查,已經將『網民調查』的首創意義呈現給了媒體。只不過,三年之前的『網民調查』,針對的是和慈善有關的社會事件,而這次『網民調查團』所調查的對象是一樁刑事案件而已。
說實話,在『躲貓貓』網民調查團展開調查的那一刻起,我並不對其持有過高的期待。李蕎明之死人命關天,沒有被賦予法律效力的民間調查團體,怎麼可能觸及到事件的核心呢?對一個案件的懷疑,最終還需回到司法途徑來解決。調查和質疑是兩回事,警方給出了調查結論,作為旁觀者,作為社會的一分子,有提出懷疑的權利,卻無法直接調查死因。如果普通人都可以調查清楚一個人的死因,那我們研究的專業刑偵學等技術手段還有什麼用處?
『躲貓貓』網民調查團所具有的意義,無非是體現了政府與民意的良性互動,這種『網民調查』的輿論監督方式,只是說使普通公民有了一條新渠道去了解、接近真相。也許,這種形式的輿論監督,還可以降低以往公安部門閉門偵查、立案、審判而造成的冤假錯案的幾率。
網絡輿論不一定要靠網絡的方式去解決,這應該算作常識。可惜,我們不自覺地誇大了網民的意義。瀏覽一下我們每天接觸到的信息不難發現,自從網民『魑魅魍魎2009』偶然撿到了兩省官員公款出游的詳細資料並在網上曝光引發震蕩後,我們接二連三地看到各種腐敗行為被曝光。包括那個抽天價香煙的周久耕,這所有的被曝光的腐敗行為,哪一起又是被網民所查處的呢?還不全是『落地』後被現實中的國家機構所懲辦的麼!
網民可以制造輿論——在網絡上,公民的自由表達可以得到充分的張揚,網絡成為匯集民意的強有力平臺,民意勢必會反哺社會,推動社會各個環節的發展;但網民卻無力探究真相——那些風起雲湧的網民曝光,只是真相的表層,最後還是要靠國家機構來查證。或者說,網民可以在制造的輿論中無限地接近真相,而直接探究真相的使命,遠遠不該由網民自己來承擔。如果網民無所不能地取代國家機器,那纔是最大的荒唐。
『無限制造輿論,有限探究真相。』明白了這一點兒,厘清了網民的能量與局限,我們纔會客觀、冷靜、理性地對待網民,而不是時不時地對網民表現出『亢奮』,動輒以為一『網民』就萬事大吉了——洛陽剛剛當選的『網民代表』如此,『躲貓貓』中的『網民調查團』同樣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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