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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抑了多年的仇恨之火也瞬間燃燒,父女倆咬定,是陳桂玲將陳甘群拐賣到羅定,改變了她的人生航向,『希望法律給回公道和尊嚴,讓犯罪分子得到懲罰。』
今年3月15日,周日。家人滿懷希望,早早地便來到松柏鎮派出所報案。
又等待了近一個月後,4月13日晚上10點半,已脫衣睡覺的陳啟深忽然接到松柏鎮派出所所長羅志戈的電話,讓其立刻趕往派出所商量案情。
據陳啟深回憶,當晚在派出所。羅志戈所長念讀了有關法律文件,最後的結論大致意思就是『追訴期已過,不予立案』。
同時,羅也表示,『我們已經抓到了人,但不能超過24小時,今天晚上必須解決案件的問題,要不然,明天就得放人。』
三人曾回到房間做了簡短的交流,而交流後的結果仍是先前的基調:要陳啟深接受10000或8000元,作為民事賠償,不要做刑事追究。6月18日,羅志戈所長向記者介紹公安部門調查的經過。
他透露,3月28日,松柏鎮專門派人到羅定做了相關調查。據調查,當初是陳桂玲和圍底鎮一個阿婆一起拐的,交易價格是3800元,雙方寫好字條,作為交易證據,買人者圍底鎮陀埇村委會村民康有雀先付2500元,如果陳甘群三年未跑,再支付剩餘的1300元。人販陳桂玲和買人者康有雀均對拐賣及買人一事供認不諱。
但陽春市公安部門並不予立案,因為他們認為『追訴期已過』。
據一份未蓋章,下方署名為陽春市政法委的處理意見稱。此案應適用1979年修訂前的刑法,而根據該刑法第141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76條『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溯)』的追訴期限的規定,判定此案的追訴期為五年,而如今案件已過去了16年。
『只要陳桂玲曾經接受過公安或者其他司法機關的調查詢問,並采取虛假陳述來逃脫懲罰,追訴期應該無限延長,不適用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南日律師事務所律師甘貴庚律師分析,『當年陳啟深曾做過指向性的報案,那麼派出所就應該去調查,否則就是派出所失職。』
『追訴期是和判刑年限緊密相關的,具體到此案,公安部門應先調查清楚,陳桂玲還有沒有拐賣其他人,如果性質惡劣,甚至可以判死刑,那麼追訴期肯定不是5年。而具體判多少年,應有法院認定。在沒有經過相關司法程序的基礎上,(陽春市公安部門)就判定追訴期為5年,並且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合適的。』
甘律師認為,陽春市公安部門是在『機械地照辦法律』。
縱深
還有多少拐賣已被封存?
陽春和羅定,當年興盛一時的拐賣之風逐漸被歷史封存。
一些拐賣個案若當時未及時立案,往往便陷入案難破、親情難割捨的困境。
『拐賣這個事當年在圍底鎮很普遍,買人就好像買東西一樣。』6月18日,陽春市松柏鎮派出所所長羅志戈直言不諱,『這不是什麼秘密。』
上個世紀80、90年代,農村是被拐婦女的重要流入地。近年來,隨著交通和通訊事業的發達,拐賣現象已不多見。除了陳甘群外,陽春市婦聯唯一有記錄在案的是,2007年4月24日,永寧鎮婦女龍雪珍曾被拐賣至三甲鎮,再無其他案例。
記者在羅定調查中,有關部門對此事三緘其口,認為不存在『拐賣現象』。而在民間,卻不時有『拐賣』的傳言。
村民將被拐賣婦女分為三類:
一類是當初被人『送』至此,但來到後,覺得生活比老家好,之後便自願留在此地。
一類是因不滿意異地的生活,不能接受買主,經常逃跑。陳甘群大抵屬於此類。
而第三類就令本地人感到厭惡,他們是以被拐賣行騙為生,她們假裝被拐賣,但跟買主生活一段時間後,就會擇機離開,同時從買主付的拐賣費中分一杯羹。
隨著歷史的發展,這種狀況進入上世紀90年代已經逐漸減少,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廣西的一些地方經濟也逐漸擺脫貧窮落後的局面。外來的媳婦已經減少,農村部分老光棍靠『買女人』娶老婆的現象也被漸漸封存於歷史。
如果拐賣一旦不能及時調查偵破,往往便陷入破案與親情割捨的困境。
陳甘群說,被拐婦女在異地落地生根後,心態有了變化。『自從有了三個孩子,我就有了牽掛,回到爸爸身邊,我還想著他們。』,她也一度想過,女人早晚都得出嫁,嫁給誰不是嫁,『再說像我這種遭遇,離開了康有雀,還有誰願意要我呢?』
記者來到圍底鎮榃布村康有雀家裡的時候,他依在圍牆上,表情木然地看著遠方,喃喃自語盼望著妻子歸來。他不知道妻子已經回到老家,因去年車禍,他手部殘疾。家有田地無人種,九旬老母和三個孩子只能自己照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