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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6歲援交少女王嘉梅被客人殺死後碎屍案21日續審。被告向警方指出,當他發現王嘉梅死後短短5至10分鍾,便想出碎屍計劃並付諸實行,手起刀落先割喉放血,再肢解屍體並起皮削肉,在廁所衝走碎肉,再把人骨扔到豬肉檔。每個步驟都經過被告精心考慮,就連為何要帶著頭顱乘巴士原來也有原因。
被告向警方解釋,不棄屍大海而選擇碎屍,是由於碎屍不易被人發現。在肢解過程中,被告先為王的屍體放血10至15分鍾,以免肢解過程有太多血濺起;肢解時則先用菜刀慢慢切開肉,當感到有骨時便大力砍,而且砍的時候用碪板墊著地下;由於王體型瘦削,他多數砍兩三次骨頭便會斷開。
被告又稱,處理肉期間,發現很難將皮及肉一並割開,便『研究』出先起皮的方法,更稱『見人砍豬肉都是這麼切』。他又指為免『塞廁所』,遂將內髒、皮、肉等逐一切小,分成一批批、逐少逐少的扔到廁所衝掉。在處理手指及腳趾時,更每扔一只手指或腳趾便拉一下馬桶,確保順利衝走。
被告冷靜有序的肢解屍體,令警長不禁問他之前有否從事解剖或豬肉檔的工作,以及是否有拍照,但被告一一否認。
對於不能用廁所衝走的骨頭如手臂、腳掌及脊骨等,被告選擇盡量將肉削去,令其不似人骨,使『人看上去不像人骨,好似豬腳』,以便混到街市的豬骨中。
警方不明白被告為何選擇帶著王的頭顱乘巴士往棄屍,之後卻乘的士回家,原來被告認為坐巴士不怕遇到警方路障,可減低被發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