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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雙方感情及婚後生活出現了矛盾,想離婚,但因爲現實問題無法真正辦理離婚手續,所以想先試離婚。”設在瀋陽的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近日來了一對年輕夫婦,在律師指導下籤訂了“試離婚”協議,開始“模擬”離婚生活(據2009年7月27日《新京報》)。
“試離婚”雖然是一個新名詞,但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如今,“試離婚”已經成爲曝光率越來越高的詞彙之一。在夫妻二人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不急於馬上從法律上履行離婚手續,只是在生活上先“離”一段時間。作爲一種婚姻救濟的方式,它爲決定分手的夫妻提供了一個“緩衝地帶”,一個暫時不離也不和的“抉擇空間”,一個最後可能覆水再收的“充分理由”。
婚戀專家認爲,當夫妻間的愛情出現裂縫的時候,面對婚姻家庭的變數,雙方用暫時的分居來感悟愛情心理距離,以後退半步來感受婚姻品質,通過適當的心理和空間距離,可以促使雙方更冷靜地分辨“我究竟需要什麼”,重新恢復理智。所以說,“試離婚”不失爲一種“夫妻感情潤滑修復劑”。
由此可見,“試離婚”的功能多少有些像汽車上的“ABS”裝置。“ABS”(Anti-lockedBrakingSystem)中文譯爲“防抱死剎車系統”。它是一種具有防滑、防鎖死等優點的汽車安全控制系統。“ABS”既有普通制動系統的制動功能,又能防止車輪鎖死,使汽車在制動狀態下仍能轉向,保證汽車的制動方向穩定性,防止產生側滑和跑偏,以免釀成追悔莫及的交通事故。
那麼,真的像某專家所說,“試離婚”是“夫妻感情潤滑修復劑”,能夠爲婚姻配上“ABS”嗎?現實給出的答案多半又是否定的。誠如瀋陽一位不願透露名字的李姓市民所說,“試離婚”一點實際意義都沒有,反而是給雙方感情、身體出軌罩上了合理的帽子,它也並不是挽救婚姻的良劑,而是一種對問題婚姻責任的逃避。
其實,理想與現實之間總會有一道難以愈越的鴻溝。“試離婚”看似能夠“給婚姻放個假”,讓頭腦熱得膨脹的夫妻暫時冷卻與妥協,將矛盾放到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下去解決,以期給危機婚姻一個修補的過程。但在實際運作中,“試離婚”並沒有像婚戀專家們期待的那樣化危機爲平夷,起到防止婚姻“抱死”的作用。現實的情形是,不僅執意要離婚的捆不住,反而一些原本不想離婚的卻因其中一方在“給婚姻放個假”期間碰到了新的追求者及更中意的伴侶,或者其中一方開始習慣單身生活,而就此順水推舟,誓將離婚進行到底。
婚姻是一個無限責任公司,結婚與離婚都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試離婚”就是對婚姻的一種不負責態度,是拿婚姻當兒戲,是放縱個人行爲的藉口,除了下半身的快感,試不出個子午卯酉來。
另外,我國目前調整婚姻關係的唯一依據是《婚姻法》。該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而“試離婚”只是個人協議上的離婚,是一紙私人約定,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並不具有離婚的法律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必將個人自負。屆時,恐怕連哭都要找不到北了。(文/徐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