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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庭審過程中,宋某一直稱呼被害人為『大姐』,但這並不能為他洗脫罪責。搶劫中幡然悔悟,用真名寫下欠條,算借還是搶?昨天(29日),豐臺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年僅20歲的宋某原在一家科技公司負責維修報警器。今年3月22日11時許,宋某到本市豐臺區順馳藍調小區的王女士家中維修報警器時,趁其不備將其頭部蒙住,雙手反綁,持刀威脅,搶走人民幣3000元。搶劫後,宋某又當場向王女士下跪賠罪,並用自己的真實姓名為王女士出具欠條一張,稱『待有錢了加倍奉還王姐』。
在法庭上宋某解釋,因為老家要蓋房,他手頭非常需要錢,就臨時起意搶錢。拿了錢後,他又覺得事情嚴重,就下跪賠罪,並把錢都退了。但王女士說搶的4200元錢算是借他的,他就拿走了。出了樓門後,他又返回去要退錢,王女士仍說算是借的,於是他拿了3000元,並寫了張欠條。
第二天王女士報案,民警趕至海淀區的科技公司辦公地點,將正在乾活的宋某抓獲歸案。宋某的辯護人認為,宋某以其真實姓名出具欠條,因此3000元現金應認定為借款。
此案沒有當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