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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乘客在准備乘坐公交車的過程中,不慎在路面塌陷處將腳扭傷致骨折。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將責任一劃為三,由天津市道路橋梁管理處、公交部門以及傷者本人共同承擔。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29日9時30分,女士吳立在南京路鞍山道公交汽車站等候3路公交車,此時一駕駛員駕駛3路公交車離公交車站約20米處停靠上下乘客,原告發現後急忙走回准備上車,途中不慎踩入車輛右前方路面的一處塌陷處摔倒在地,後被其他乘客攙扶上車。吳立回家後疼痛難忍,便到天津醫院就診,經檢查診斷為右橈骨遠段骨折,復位夾板固定後回家休養。治療期間共花醫療費、護理費2470元等總共逾6000元。
法院認為,天津市道路橋梁管理處作為該路段的養護和管理者,應對所管理的道路進行及時養護和管理。本案由於被告天津市道路橋梁管理處疏於管理,致使其管理的本案事發地點道路路面出現的塌陷未能及時得到修復,造成乘客在乘坐公交車上車途中摔傷,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相關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負責賠償傷者總損失的60%。而當時那位駕駛員駕車進站停靠時,未能注意其停靠地點的路面情況可能給上下乘客的安全造成影響,故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負責賠償傷者總損失的20%。由於駕駛員的行為是在履行工職,故其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承擔。另吳立在乘坐公交車上車途中過於匆忙,對其自身安全未能盡到注意義務,故也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自己承擔損失的20%。(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