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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等三名被告在看守所內接受宣判。
8月14日,被告人李東明在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接受宣判。 新華社發
8月14日,被告人蘇紹錄在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接受宣判。 新華社發
14日上午,雲南省昆明市中院對發生在晉寧縣看守所的『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三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李蕎明涉嫌盜伐林木罪被羈押於昆明市晉寧縣看守所9號監捨後,同監捨在押人員張厚華、張濤、普華永多次對李蕎明進行毆打、體罰。同年2月8日17時許,張厚華、張濤、普華永及同監捨其他在押人員再次通過暴力性手段對李蕎明進行體罰時,普華永用拳擊打李蕎明頭部,致李蕎明頭部撞擊監捨牆壁受傷倒地昏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同月12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應為在不同時間段鈍性外力多次打擊,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昆明中院認為: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無視國家法律,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張厚華系本案主犯,應予嚴懲;張濤、普華永受張厚華指使共同作案。張厚華在前罪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發現新罪,應當對新罪作出判決,數罪並罰。
訴訟中李蕎明親屬提出要求被告人張厚華、張濤、普華永賠償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經雙方協商並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親屬願代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被害人親屬書面請求本院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昆明中院認為,按法律規定可以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
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並罰,判處張厚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濤有期徒刑17年,罰金1000元;普華永有期徒刑16年。
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並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以致9號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蕎明因涉嫌盜伐林木被關押於該監室,張厚華、張濤等人對其多次實施體罰、虐待和毆打,導致其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經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時間段、多次鈍性暴力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其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被告人蘇紹錄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的20餘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法院認為:李東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主管的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並致使一名在押人員在監管場所被傷害致死,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李東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故對其宣告緩刑。蘇紹錄身為晉寧縣看守所監管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對多名被監管人多次進行毆打、體罰和虐待,情節嚴重,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蘇紹錄虐待被監管多人,情節嚴重,但鑒於其案發後,確有悔罪表現,且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情節,可酌情對其依法從輕判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兩被告人當庭沒有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