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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赤峰市原市長徐國元(前右)和其妻李敏傑(前左)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一審宣判 |
8月21日,赤峰市原市長徐國元的妻子李敏傑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一審宣判 |
8月21日,赤峰市原市長徐國元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一審宣判 |
備受社會關注的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原市長徐國元夫婦受賄案21日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李敏傑犯受賄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徐國元,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內蒙古新巴爾虎左旗,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副書記、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長,赤峰市第四屆、第五屆人大代表;被告人李敏傑,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大專文化,原系赤峰市醫院康復科副主任醫師,系被告人徐國元的妻子。
該案由包頭市檢察院於7月1日向包頭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包頭市中級法院於7月27日公開審判。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2002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徐國元利用擔任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敏傑共同收受11個單位和個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徐國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10萬元、美元54萬元、歐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382.95萬元的別墅一套、價值人民幣9.3萬元的貴重物品兩件,共計折合人民幣1241餘萬元;被告人徐國元伙同被告人李敏傑共同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
被告人徐國元歸案前,其家庭擁有共計折合人民幣1410.6餘萬元的財產,被告人徐國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李敏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徐國元受賄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