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剛剛結婚三年的小夫妻,因為離婚不成,父親就拒絕給孩子撫養費,夫妻的矛盾讓兩歲的孩子權益受損。日前,父親小張(化名)被告上法庭,而原告正是自己兩歲的兒子程程(化名)。
小張和小劉(化名)都是80後,小兩口結婚剛滿三年,他們有一個兩歲的兒子程程。結婚後不久,小兩口便開始因為一些瑣事吵架,小張覺得小劉經常乾涉他的社交生活,還翻看他的短信等,為此經常發生口角,於是,丈夫小張便想離婚,可是妻子小劉不同意離婚,之後小兩口的矛盾不斷昇級。今年2月中旬,小張和小劉再次因瑣事發生矛盾,之後小劉便帶著程程回娘家居住了。小張與妻子小劉及其子程程自2月至今未共同生活,小張在此期間未給付程程撫養費。
程程2007年出生,今年剛剛纔兩歲,程程的母親稱,程程從出生一個月就由外公、外婆喂養至今。今年2月份,丈夫小張提出離婚被拒絕後,便停止給付程程撫養費。小劉認為丈夫為了達到與自己離婚的目的,拒絕應給程程的撫養費,嚴重損害了程程的權益,要求小張給付程程撫養費至22歲,並且給付所欠的幾個月的撫養費。
小張卻認為,他跟小劉並沒有離婚,婚姻存續期間不存在撫養費,孩子是由雙方輪流照看,他經常給孩子姥姥一些費用。妻子小劉說的不是真實的情況,不能說明其不盡撫養義務。
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小張和小劉及其子程程自2009年2月至今未共同生活,而被告小張對於未成年、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結合原告程程生活所需的必要費用及小張的收入情況,法院認為撫養費以每月1260元為宜,而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小張撫養費給付義務截止時間為原告程程高中教育的截止日,對於程程18周歲之後的撫養費,小張可自願負擔。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小張給付原告程程2009年3、4月份的撫養費兩千多元,從2009年5月起,被告小張每月給付程程撫養費1260元,至程程18周歲為止。
律師說法
夫妻分居也要給付撫養費
一般認為,給付撫養費是離婚時需要考慮的。但實際上,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不盡撫養義務事實存在時,子女均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王平律師告訴記者,通常情況下,如夫妻雙方已分居但尚未離婚,此時雙方的經濟收入基本已分開用於家庭支出,且子女往往也是由一方撫養並承擔費用,另一方有可能是不聞不問,亦有可能是因對方不讓自己探視而停止給付撫養費。但無論怎樣,夫妻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同時也都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任何一方不給付撫養費或不讓對方探視子女的行為,均違反法律規定,也均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於撫養費給付時間是截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如子女已滿18周歲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仍對其有撫養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乾問題解釋(一)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