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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表態:『今年年底前,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全部實行注射執行死刑。』
此消息一經發布瞬時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而據記者了解,自1996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並於第二年產生首個案例至今,采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在我國已經有12年歷史了。
那麼,為什麼在12年後的今天,『遼寧省年底前一律實行注射執行死刑』的消息仍會引起強烈關注呢?注射執行死刑會給社會帶來什麼影響?12年時間未能在全國范圍內全部推廣,原因何在?本報記者帶著這些疑問,獨家采訪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主管此項工作的副院長左連璧。
率先全國提出
全省全部實行注射執行死刑
『在今年初,遼寧省高級法院院長王振華就提出了「今年年底前,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全部實行注射執行死刑」的目標。應該說,從全國來講,遼寧省率先提出了這一目標。上周傳出的消息,只是在全省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對這一工作做了進一步部署,目的是為了圓滿實現年初時提出的工作任務。』左連璧開門見山地向記者闡明了『推行注射執行死刑』消息的由來。
左連璧向記者介紹了目前遼寧省各中級人民法院注射執行死刑工作的進展情況:
遼寧省有16個執行死刑任務的中級法院,其中包括14個市中級法院和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遼河油田兩個專門法院。從2001年開始,沈陽市中級法院在全省走出了第一步,投資修建了注射執行死刑的執行室,制定了《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注射執行死刑工作細則》,並於當年11月20日首次對兩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此後,該院徹底改革,死刑犯全部采取注射執行死刑。
經過幾年的時間,沈陽、大連、鞍山已實施注射執行死刑多例。目前,已有10個市的中級法院具備了注射執行死刑的條件。其中,大連、丹東購買了注射執行死刑專用車,其餘各市則建立了注射執行死刑工作室。
注射執行死刑
人道文明最能被接受
據了解,注射死刑有著一套嚴密的程序:死刑犯先是進入羈押室等候執行死刑,進入受刑室後,便躺在執行床上,執法人員用規范、溫和的話語告訴罪犯該怎麼做。接下來,法警便用皮帶固定被執行者的上身、胳膊和腿部,然後把罪犯的一只胳膊從小窗口伸到一牆之隔的行刑室。當行刑命令下達後,法警按下注射泵按鈕。注射藥物完畢後,法醫在電子檢測儀上可以觀測死刑犯的呼吸、心跳、脈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注射藥物及器材的管理建立了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注射藥物和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配制和組裝,各省高級法院將轄區內開展注射執行死刑的法院及數量匯總,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請,最高法院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發放。然後,由省高級法院統一保管,各中級法院執行死刑時向高級法院申領。
『注射執行死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目前最人道、最文明、最能為所有人接受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是我國司法文明的充分體現。』對於注射執行死刑一事,大連一家律所的律師谷志偉如此評價。
據了解,最高法院曾做過征求死刑犯意見的調查。調查顯示,在選擇槍決還是注射時,死刑犯全部選擇了注射。
據遼寧省高級法院有關人士介紹,注射執行死刑具有『無痛苦、無污染、無壓力』3個特點。
遼寧省高級法院司法警察總隊總隊長孟憲峰說:『從注射藥物開始計算,大約四五十秒的時間,罪犯的血液瞬間凝固,隨後心髒就停止了跳動。在整個行刑過程中,罪犯無痛苦、無抽搐、無明顯的面色改變。』
『槍決執行死刑時,無論是擊中心髒還是擊中頭部,均有可能濺出血液等,這可能會造成一些污染。而注射執行死刑方式則不會污染環境。』左連璧說,此外,對於患有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的死刑犯,注射死刑會降低其攜帶病毒的傳播幾率,而槍決則無法避免。
采取槍決方式,無論是對於罪犯本人還是其親屬來說,都會帶來非常大的精神壓力,而注射死刑則可避免此問題。因此,無壓力是注射執行死刑的又一特點。
有關專家表示,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可以減少罪犯行刑之前和行刑時的恐懼和痛苦,既達到了嚴厲打擊犯罪的目的,也保持了罪犯身體的完整性,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體現。
推行面臨難題
認識不一規章制度尚不健全
據了解,早在1997年3月,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在全國率先采用了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在之後的12年間,長沙、成都、北京、上海、廣州、南京等地也陸續實行了注射執行死刑,但是這些城市多數是實現槍決與注射兩種方式並行執行死刑。
這一備受關注、更加人道的死刑執行方式在推行過程中究竟遇到了哪些困難呢?左連璧分析說,大致有4點原因。
一是具有死刑執行任務的中級法院的認識不統一。左連璧解釋道,就拿遼寧來說,今年初省高級法院就提出了年底前全部實行注射執行死刑的目標,但是一些中級法院工作進展遲緩。截至目前,這些地方或者不具備注射執行死刑的場地條件,或者未配備相關設施和人員。這和法院領導的認識程度不高有很大關系。甚至還有一些人對此質疑說,憑什麼法律允許槍決和注射兩種方式並行,而現在偏偏要取消槍決呢?
二是注射執行死刑的軟件建設還比較薄弱,尚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工作體系。據左連璧介紹,遼寧省經過努力,雖然有一些中級法院建設了注射執行死刑工作室,或者購買了注射執行死刑專用車,硬件上已經具備了注射執行死刑的條件,但是諸如突發情況預案等規章制度尚不健全。
第三個原因是,注射執行死刑工作人員的心理乾預機制尚未建立,這極大影響了注射執行死刑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槍決死刑方式相比,執行注射死刑任務的工作人員與罪犯的接觸更近,其心理壓力會更大。每次執行任務時,工作人員都會出現精神過度緊張等情況。記者了解到,某法院在注射執行死刑時,由於執行人員過於緊張,渾身直冒虛汗,雙手顫抖,無法進行人工注射,最終只能另請專業醫師纔完成任務。
四是注射執行死刑的工作人員數量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一工作的開展。據介紹,目前,遼寧雖然已經有10個中級法院具備了注射執行死刑的硬件基礎,但是只有沈陽、大連等少數幾個法院具有專門人員能夠完成注射執行死刑任務,而其他法院在注射執行死刑時只能向其借人。記者獲悉,遼寧省各中級法院已經選定工作人員,准備參加最高法院於今年10月份舉行的注射執行死刑工作人員培訓班,屆時人員緊張這一情況能得到一定的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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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這不但在法律上確定了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而且充分體現了我國死刑執行方法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尊重人權、倡導文明執法的精神。此後,最高人民法院據此法開始積極推動地方中院死刑執行方法改革的試點工作。
1997年3月2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首次采用藥物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這是我國首次用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
目前,我國先後開始采用注射死刑的地方有昆明、長沙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