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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剛 (資料片)
杭州『8·4』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魏志剛被判刑2年3個月
值全國上下嚴打酒後駕車行為之時,廣受關注的杭州『8·4』交通肇事案,28日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剛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酒駕負主責
庭審查明,2009年8月4日21時26分,被告人魏志剛駕駛牌照為浙A892E9的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車,由南至北行至莫乾山路111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門口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時,由於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行人動態,車頭保險杠左側撞上由西向東橫穿馬路的馬芳芳,致其因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鑒定,事發時魏志剛的行車速度為每小時74-83公裡之間,而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60公裡。同時,魏志剛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36毫克/毫昇,屬酒後駕車,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共計63.8萬元
庭審還查明,案發後魏志剛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魏志剛親屬已賠償並自願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63.8萬元。庭審中,被告人魏志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馬芳芳親屬表示歉意,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恨,請求從輕處罰。
受害人父親接受判決
馬芳芳的家人28日無一人參加庭審,判決結果也是通過記者口中纔得知。對於這個結果,馬芳芳的父親表示接受。
28日庭審後,很多人都在討論,馬芳芳的家人為何會為魏志剛請願。記者把這個問題也拋給馬父。
『人心都是肉長的,我失去女兒痛苦,魏志剛的家人也因為他的這起事故陷入了痛苦之中,我能體會到魏志剛父母的痛。』馬父說,既然事情已經不能挽回,他也願意給年輕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未被認定為自首
在28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審判長表示,庭審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魏志剛是否構成自首,是否具備從輕情節並適用緩刑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
辯護人認為,魏志剛有自首情節,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請求對被害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在法庭上,辯護人宣讀了被害人馬芳芳親屬出具的請願書,馬芳芳親屬對被告人魏志剛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懇請對其從寬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魏志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發後,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後趕到案發現場,魏志剛雖然在現場等候處理,但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法院表示,魏志剛無視交通法規,酒後駕駛車輛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駛,靠近人行橫道未減速,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酌情從重處罰。鑒於魏志剛親屬積極賠償,同時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魏志剛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但辯護人請求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肇事者父親稱『考慮上訴』
28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魏志剛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面對如此判決,魏志剛的父親魏民軒直言『意想不到』,並且正在考慮准備上訴。
『最多應判一年半』
『我曾經最壞的打算是,兒子被判一年或者一年半有期徒刑。』魏民軒意識到在目前全國嚴查酒後駕駛的氛圍下,魏志剛的交通肇事案可能會從嚴處理。其實,如此訊息在交通肇事案發生的第二天就從杭州政府的表態中傳達出來。
『社會輿論影響判決』
自從兒子交通肇事之後,魏民軒就一直擔心:如此鋪天蓋地且一面倒的社會輿論會將兒子推向一個千夫所指的角色,而最終將影響到法院的判決。28日的判決,讓魏民軒的這個擔心發生了。
『法院判決中稱,這起交通肇事案「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我不清楚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指什麼,但我卻明白社會輿論確實影響了判決。』魏民軒有些不甘。
『正在考慮准備上訴』
『我贊成嚴查酒駕,但是我更覺得要依法判決,該適用哪條刑罰就用哪條刑罰。』28日晚上,魏民軒表示,正在考慮准備上訴。
魏民軒認為,從法律的角度,魏志剛是過失罪,而且得到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有限。
『之前類似的交通肇事案並沒有像現在的判決嚴厲。』魏民軒感覺,自己的兒子在現在全國嚴厲整治酒駕的環境中成為了一個不幸的典型。
最後,魏民軒表示,辯護律師想要上訴,而自己也正在准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