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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政府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以上行為需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依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政府重大經濟計劃也必須經過人大常委會的審查和批准。
發現高官徇私枉法,人大常委會可提撤職案;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政府要向人大常委會做報告;民生預算調整,不經人大常委會批准不得執行……昨天,《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審議。裡面的若乾規定,將使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時更具操作性,監督更具有實效。
1/5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提出撤職副省長
《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那麼,這條規定在我省如何操作呢?《辦法(草案)》這樣規定:上述這些人員如果存在下列四類行為之一:『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影響和後果的;不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適合擔任職務的行為』,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依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
對於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職案的,由其負責人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領銜人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經濟運行重大變化,要向常委會報告
經濟發展形勢瞬息萬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必須進行必要的調整,纔能『計劃跟得上變化』。為保證調整符合國家的大政方針,《辦法(草案)》規定,相關調整必須經過人大常委會的審查和批准。
政府應當在每年的6月到9月期間,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執行情況。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也可以要求政府及時做出報告。
三類預算調整方案,不經批准不得執行
一年中,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年初確定的財政收支計劃往往要隨時作出調整,《辦法(草案)》規定,有三類預算調整方案未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不得執行。
這三類情況是:本級預算收入預計超過人大批准的預算數,並計劃安排用於當年支出的;因上級政府追加可統籌安排財力引起預算變動的;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保等資金需要調減的。
這三類預算調整方案未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不得執行。而政府的財政部門則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前一個月,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及有關說明提交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審計:審計報告要先讓人大常委會過目
審計是擠出政府財政支出『泡沫』的重要手段。因此,《辦法(草案)》規定,人大常委會在審查和批准決算時,會同時聽取和審議政府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年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決算的一個月前,向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匯報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及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執法檢查:重大違法問題三個月內要查清
每年,人大常委會都會選取若乾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進行執法檢查。《辦法(草案)》規定:如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重大違法問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如果被檢查機關屬於上級垂直管理機關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向其上級主管機關通報,涉及重大問題的,報請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交同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范性文件制定不當將責成制定機關撤銷
鄭州市2007年出臺的原《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辦法》中,指定『鄭州市供銷合作社組建的煙花爆竹公司是市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剝奪了其他具有資質的單位的經營權,省人大代表為此提交議案和建議,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違法審查。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鄭州市最後撤銷了該條規定。
諸如此類規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或有其他不適當情形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辦法(草案)》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國家機關以及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果有上述不適當情形的,同級或上級人大常委會均可對其進行審查。經審查確有不適當情形的,可責成或者建議有撤銷權的機關予以撤銷。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可提出質詢
如果執政機關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或者發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人大常委會應當如何做呢?《辦法(草案)》規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時,針對七類事項,具有詢問權和質詢權。
這幾類事項包括: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不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工作中有重大失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的;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或者調研、視察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以及其他事項。
質詢案由常委會代表工作機關接受,提交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受質詢機關應當在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答復。如果提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工作報告有問題,可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如果人大常委會在聽取政府部門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審議撤職案時,覺得有重大問題,可組織特定問題調查。《辦法(草案)》作出詳細規定:主任會議或者1/5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按規定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責成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就特定問題進行調查,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查結果。
【背景】
使人大常委會監督更具針對性、實效性
立法和監督是憲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兩項重要職權,監督對象主要為『一府兩院』,即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由於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它的監督職權日常由人大常委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簡稱《監督法》)於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各級人大常委會實施監督的形式、程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目前,黑龍江、湖北等十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出臺《監督法》的實施辦法。昨天,我省的《辦法(草案)》也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該草案對監督的重點內容、主要程序、時限要求等進行了細化,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結合我省實際,體現地方特色,使監督更注重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