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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某藥材總公司簽訂了關於藥品供應《合作協議書》後,郭春根將騙來的價值二百九十餘萬元的藥品賣給一家職工醫院,收取該醫院的上級單位支付的與藥品等價的鋼材一千餘噸,在將上述鋼材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變賣後便去向不明。9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郭春根合同詐騙案。法院一審判處郭春根無期徒刑。
郭春根今年52歲,江西南昌人,小學文化,無業。他在1976年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三年,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刑滿釋放。
經法院審理查明,郭春根伙同張某經過預謀,於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間,采取借用醫療衛生器材某公司的名義和經營藥品資質的手段,與北京市某醫藥藥材總公司簽訂關於藥品供應的《合作協議書》,騙取該醫藥公司價值290餘萬元的藥品。郭春根等人將所騙藥品賣給包鋼的一家職工醫院,收取同為包鋼下屬的一家實業總公司支付的作為藥品貨款的價值人民幣290餘萬元的鋼材1000餘噸,郭春根將上述鋼材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變賣,後去向不明,至今未向醫藥公司支付藥品貨款。郭春根於2009年2月被查獲歸案。
據證人醫藥公司經理袁某的證言證明,1997年11月18日,經與醫療衛生器材某公司藥品銷售部經理吳某和業務員郭春根等人洽談,醫藥公司與醫療衛生器材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1997年11月底至12月,醫藥公司根據協議先後三次向包鋼一家職工醫院發送價值295.88萬餘元的藥品。郭春根從12月開始,以在職工醫院催款為名,用其所掛靠公司的名義與包鋼海外聯誼會的一家實業總公司協商,將醫藥公司所供藥品以易貨形式換成1025噸鋼材,並於1998年1月5日發往江西某車站530噸,同年3月14日發往江西某車站495噸。郭春根一直謊稱職工醫院未結藥款。後郭春根下落不明。
據證人職工醫院藥劑科主任周某的證言證明,1997年9月,其與醫院書記等人到北京考察,對方負責接待的人說想要鋼材給三峽工程用,並給其提供了醫療衛生器材某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合格證、營業執照和委托代理書,包鋼一家醫院與該公司簽訂協議。1997年底1998年初,從昌平給包鋼那家醫院送過兩批藥品,總價值294萬多元,是用包鋼的鋼材交換的。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郭春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後逃匿,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郭春根曾因盜竊及犯搶劫罪、流氓罪分別被行政處罰和判處有期徒刑,但未能悔改,又犯合同詐騙罪且合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被害單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郭春根到案後雖認罪悔罪,但鑒於其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