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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昨天說,梁麗涉嫌盜竊一案,因證據不足,寶安區檢察院決定對其撤銷取保候審措施。
寶安區檢察院於2009年4月3日受理審查起訴的梁麗涉嫌盜竊一案,為查證核實有關情節,該院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於8月13日第二次補查重報。因案情疑難復雜,該院於9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現已審查終結。
寶安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根據當時的事實和證據,經對全案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研究,認為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征,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合侵佔罪的構成特征。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於梁麗的角度出發,該院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
檢察機關解釋說,由於侵佔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於自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寶安區檢察院決定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材料轉交自訴人,並告知自訴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是否對梁麗的行為提出自訴由自訴人(受害人)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決。
司法機關如是說
警方為何立案偵查?
警方接報後必須立即行動方能查清事實。
盡管本案最終認定梁麗的行為構成侵佔罪,屬『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但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既有必要,也不違反立案管轄的規定。
首先,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報警後,必須依法受理並進行必要的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基於當時的證據狀況和認定的事實,梁麗有盜竊嫌疑,對其立案偵查並不違反立案管轄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安機關不立即立案偵查並迅速采取行動,是不可能查清事實並追繳回相關物品的。
檢院為何批捕梁麗?
當時有證據顯示梁麗有犯罪證據且涉案數額巨大。
首先,逮捕和審查起訴的證明要求和適用條件是不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逮捕的證明要求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起訴的證明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逮捕並不要求證據確實充分,只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可,顯然較起訴的要求有質的差別。因此,不能將起訴的證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環節。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梁麗時,檢察機關基於當時的證據狀況和案件事實,認為有證據證明梁麗有犯罪事實,且犯罪數額巨大,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從而批准逮捕梁麗,符合法定逮捕條件。
關鍵事實從頭看
梁麗自稱『撿』視頻看似『拿』
1.涉案紙箱並非在垃圾桶邊,而是在19號櫃臺前1米黃線處的行李手推車上被梁麗搬走。
寶安區檢察院還專門就梁麗案的幾個關鍵事實向媒體作了說明:
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案發當時,放有涉案紙箱的行李手推車被被害人王某單獨停放在19號櫃臺前1米的黃線處,與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約11米的距離。
梁麗本人關於從垃圾桶旁邊『撿』到涉案紙箱的辯解與事實不符。
辯說有證人在視頻顯示無一人
2.梁麗搬走行李手推車上的涉案紙箱前,手推車旁並未發現有其他人員在場。
梁麗本人辯稱案發當時,見到一名50歲左右的女子帶著一個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車的籃子上,後兩人與另一名年輕女子匆忙進入安檢口離開。當時,行李手推車籃子內放著一個小紙箱(即涉案紙箱),過了三四分鍾後見無人來取,以為旅客不要的,未詢問任何人後即將小紙箱搬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上。
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並不存在上述情形。
翻看紙箱半分鍾到底是貪還是懵?
3.從被害人離開到梁麗拿走涉案紙箱的時間約1分鍾。
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被害人離開19號櫃臺的時間與梁麗到達19號櫃臺發現放有涉案紙箱的行李手推車的時間相距約半分鍾。
其後,從梁麗查看涉案紙箱到將紙箱搬離19號櫃臺,共持續約半分鍾。
警察上門仍遮掩到底是懮還是瞞?
4.涉案贓物並非梁麗主動上交給警察,而是在警察發現後被迫承認並交出。
經查,案發當天16時許,同事曹某找到梁麗,告知機場候機樓有旅客丟失了黃金,且已報警。
18時許,3名辦案警察到梁麗家中,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後,梁麗丈夫打開家門,警察依法對梁麗是否從機場帶回財物進行盤問,梁麗予以否認。警察遂對其進行了長達20餘分鍾的規勸,在此過程中,警察發現梁麗家中客廳床下存放的紙箱,梁麗遂被迫承認該紙箱就是機場丟失的紙箱。
梁麗本人辯稱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時配合上交贓物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其應當知道來人為真正的警察,所來目的是為了查找涉案紙箱。
>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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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機場清潔工撿黃金案再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
5月19日女工『撿』金飾案續:失主稱未追究當事人責任
5月14日女工『撿』300萬金飾續:檢方發回警方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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