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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國旗泳裝美女『放松』警察
披國旗泳裝美女
披國旗泳裝美女
兩披國旗泳裝美女合影
9月27日下午4時30分左右,鄭州金水路曼哈頓廣場門口驚現雷人一幕:四名靚麗女子身著艷麗的性感游泳衣,肩披兩面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兩面印有『河之南機票』字樣的綠色條幅,拿著新買的一臺價值200餘元的便攜式舒壓按摩器,對正在值勤的交通警察進行『放松』慰問。(9月29日《紅網》)
看了這則新聞,我的第一感覺是與所有見到這一幕的人一樣——驚奇:大庭廣眾之下,如此行為藝術,想不招惹別人注意都難。
只是,我沒有多少藝術細胞,我的第二感覺就與四位美女的『說法』不敢苟同——穿著泳衣,身披國旗,眾目睽睽之下,招搖顯擺於鬧市,就是『愛國愛警』?
國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代表國家和民族的尊嚴。我國《國旗法》明文規定:『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在祖國六十華誕即將到來的時候,青年人為了表達自己的愛國熱忱,借助國旗舉行一些戶外活動,理應提倡,值得贊揚。但是,這種袒胸露背、身披國旗的行為,說是公然侮辱國旗有點言重,但說是對國旗不嚴肅、不莊重,則是不過分吧。
不僅如此,還有一個細節不能忽視,即還有兩個女子身披寫有『河之南機票』字樣的條幅,如果只是單一地活動於鬧事,則純屬商家行為,無可厚非。但這是與國旗『同臺演出』,雖沒有明顯違反『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的《國旗法》相關規定,但大有拉『國旗』作廣告之嫌,打的是『擦邊球』。從實際情況來看,如此雷人的一幕,也的確吸引了大眾的眼球,達到了不是廣告勝似廣告的效果。因此,不難得出一個結論:著泳衣披國旗是為了引人注目,慰問警察是『名』,推銷商品、提高商家知名度纔是『實』。
更有甚者,在現實當中,有違《國旗法》的行為常有所見,時有所聞,諸如狗窩插國旗、發私憤燒國旗、讓國旗與美女一起廣而告之,等等,不一而足,無不暴露出一些人國旗法律意識的淡薄。
鄭州四位靚麗美女的行為,雖然口頭上說是『愛國愛警』,但需要反思的是,『愛國愛警』要有激情還要有理智,『商家行為』要敢為但不能亂為,應好好補補《國旗法》這一課。